发布日期:2024-12-04 15:16: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浙科发政〔2023〕59号)和《台州市本级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范要求,现将《温岭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公示。
温岭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4日
序号 | 事项 编码 | 事项名称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1 | 330206002000 | 对违反规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交易、认定的行政处罚 |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被发现前主动向相关部门承认并纠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首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被发现后拒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
(2)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行为 |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被发现前主动向相关部门承认并纠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首次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被发现后拒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 |||||
(3)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科技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发现前主动向相关部门承认并纠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首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发现后拒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被发现前主动向相关部门承认并纠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首次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被发现后拒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
备注:该事项划转至行政执法局,仅保留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权限。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违反规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交易、认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科技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