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温岭市大溪某某农资店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发布日期:2024-12-26 15:50: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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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有机水溶肥料”进行了抽检。2024年9月4日,本机关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称该肥料样品中钾(K2O)含量、硼(B)含量的质量浓度实测结果不符合Q /370781BWH001-2020的标准要求。9月5日,本机关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6日从台州市黄岩某农资有限公司购入了20瓶“有机水溶肥料”,进货价格是每瓶13元,截至2024年9月5日,共销售了11瓶,抽检用去1瓶,剩余8瓶(含抽样留存1瓶),获销售收入315元。经农业农村部肥料有效登记查询,该“有机水溶肥料”登记的技术指标是:有机质≥100g/L,K2O≥100g/L,B:5-15g/L,pH:6.0-8.0,水不溶物≤20 g /L。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该肥料样品中钾(K2O)含量的质量浓度实测结果26 g/L,不符合Q/370781BWH001-2020中应≥100 g/L的标准要求,硼(B)含量的质量浓度实测结果是1 g/L,不符合Q/370781BWH001-2020中应为5-15 g/L的标准要求。

2024年10月30日,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壹拾伍元整(¥315.00);3、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叁拾元整(¥630.00)。

法律视点:

肥料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使用不合格肥料会影响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丰收。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有机水溶肥料”不符合标准要求,应按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论处。当事人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 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机关对其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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