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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2025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23 10:22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制科)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加快实施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编制完成的《温岭市2025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7日

温岭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高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试行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的意见》(浙农科发〔2019〕23号)和《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结合“五水共治”和“肥药双控”工作,以加快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化肥施用量、推进农村环境治理、提高耕地质量以及农产品质量为目标,促进高效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为农民提供优质廉价的商品有机肥,推动我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扶持对象

(一)应用范围:温岭市区域范围内各种农作物,重点在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绿色农业发展先行区推广应用,但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支持对象: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工作基础及潜力较好实施积极性高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等规模化主体,重点优先向实行化肥定额制的主体倾斜。

三、补贴标准和实施期限

对应用已备案的各类商品有机肥的用户给予200元/吨的财政补助。周年单位面积有机肥补贴量不超过2吨/亩,同一田块3年内有机肥补贴量累计不得超过6吨/亩。本文件适用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

四、商品有机肥质量要求

实施补助的商品有机肥是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浙江省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 525)、《生物有机肥》(NY88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要求的产品。

五、供肥企业的确定

我市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行备案制,再由补贴对象自主采购。供肥企业要求在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组织机构健全,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凡愿意在我市推广的供肥企业,填写温岭市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备案表,并提供肥料登记证号、原料来源证明、最高零售限价及联系方式等资料,向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报备。

六、操作流程

申报对象向种植地块所在镇 (街道)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向已备案的供肥企业购买肥料,企业供货时随车交付发票和送货单并做好销售台账。镇(街道)根据申报对象提供的发票等资料进行核实并造册,并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上交申报表格、购肥发票、公示照片、供应清册等资料。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财政局通过审核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再通过“一键直达”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补贴对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严格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好补助商品有机肥的推广应用工作。同时把商品有机肥推广作为推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实施“肥药双控”、推进“五水共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将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保证政策的公开和透明。

(二)加强审核指导。各镇(街道)要做好需肥用户的登记造册初审、公示等工作,要对本区域商品有机肥补贴数量、面积、补贴对象的真实性负责,把好审核关。供肥企业按照供货及服务合同,建立肥料销售网络,根据要求按照最高限价及时供应商品有机肥到补贴对象,确保肥料质量。供肥时做好销售台帐记录,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农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三)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供肥企业必须保质保量定向、足额、及时供应补贴肥料产品到补贴对象。供肥企业所供肥料应附上出厂合格证明,市农业行政执法队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使用补贴肥料产品若出现肥害症状,用肥主体、供肥企业应即刻停止用肥、供肥并报告市农业行政执法队。

(四)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种植主体若发现供肥企业所供应的商品有机肥产品存在质量不达标等情况,可向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进行投诉举报。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

1.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2.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3.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4.补贴对象将商品有机肥产品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的。

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按照本实施方案,加强对补贴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监管、落实到位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和农民直接受益。    

附件:1. 温岭市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备案表

2.温岭市补贴商品有机肥购买申请表

3.温岭市补贴商品有机肥供应清册

附件1

温岭市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备案表

生产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肥料登记证号


产品质量参数


最高零售限价(元/吨)


温岭市经销网点


本企业承诺保质保量定向、足额、及时供应补贴肥料产品,所供应肥料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批供货将及时告知相应的镇(街道)以及温岭市农水局,并累计供肥达到50吨时,配合市农水局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进行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若发生质量纠纷时,以该样品的检测结果作为评判依据。

本企业还承诺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使用补贴肥料产品若出现质量或肥害问题,自愿接受温岭市农业行政执法队的依法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1、产品质量参数:包含生产原料、产品形状、包装材料及规格、产品质量指标等。

2、最高零售限价:包括生产、运输、保险、装卸费、验收、样品检测、零售点合理中转费用、发票(含税金)及配送至零售点并完成卸货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粉状、粒状分别填写。


附件2

温岭市补贴商品有机肥购买申请表

种植主体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供肥企业


联系电话


肥料种类


单价


种植地点


作物名称


购肥量(吨)


应用面积(亩)


市民卡户名

及账号


申请人承诺

1、种植作物、面积、购肥数量等信息属实;

2、所购肥料仅用于本人种植的农作物,不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转卖、倒卖给他人;   

3、如弄虚作假,自愿取消补助资格并接受相应处罚。

申请人(签字、手印):

镇(街道)核实意见

已确认种植作物、面积及购肥数量属实。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温岭市补贴商品有机肥供应清册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村名

种植主体

作物  名称

肥料名称

生产企业

应用面积(亩)

购肥量(吨)

身份证号

市民卡账号

联系电话

补助对象签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制表(签字):             农办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