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31081002680978W/2024-1084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11-08
- 发布单位:
- 市体育局
温岭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温岭市体育社会组织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各体育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体育社会组织评估机制,激发社会力量办体育的内在活力,加快推进体育社会组织的改革与发展,推动我市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产业融合发展。特制定《温岭市体育社会组织评分细则》,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温岭市体育社会组织评分细则
2.温岭市体育社会组织年度评分表
温岭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
温岭市体育社会组织评分细则
为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社会参与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打造一批运作规范、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体育社会组织,满足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健身需求,特制订本细则。
一、评估对象及资格
温岭市体育社会组织是指在温岭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接受温岭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和温岭市体育总会业务指导的体育类社会团体。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体育社会组织不适用本细则。
二、评分细则
(一)规范化管理
1、被温岭市民政局评为3A社团组织的,得3分;4A社团组织的,得4分;5A社团组织的,得5分。
2、被评为国家级先进体育组织的,得3分;省级先进体育组织的,得2分;台州市级先进体育组织的,得1分。
3、被纪委监委、财政、审计、民政、体育等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政资金使用办法的,扣3分。
4、有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得2分。
(二)举办赛事活动
1、承办省级以上或台州市级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赛事活动,各级媒体有报道,参加人员达200人以上、投入经费10万元以上,1场得5分。
2、承办省级或台州市级赛事活动,媒体有报道,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投入经费在5万元以上,1场得3分。
3、承办市级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赛事活动,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1场得2分。
4、主办本级赛事活动,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1场得1分。
5、自主开展公益健身培训、宣讲、技能培训等公共服务活动,服务场次每20场,得2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不计分。
(三)参加上级群众性赛事
1、由体育部门组队参加国家级、国家单项体协主办(承办)的群众性比赛中获得个人1-6名的,分别得5、4、3、2、1、0.5分,团体名次计分翻倍。
2、由体育部门组队参加省级、省级单项协会主办(承办)的群众性比赛中获个人1-3名的,分别得1.5、1、0.5分,团体名次计分翻倍。
3、由体育部门组队参加台州市级主办的群众性比赛中获个人1-3名的,分别得1、0.5、0.25分,团体名次计分翻倍。
(四)参与青少年体育发展
1、联合中小学校共同建立青少年体育项目队,并正常参与训练工作的,得3分。
2、向中小学校青少年体育项目队派驻教练员开展体育教学、训练的,得1分。
3、培养或联合培养的运动员获得省运会或同级别赛事金牌的,得5分;获得银牌的,得2分;获得铜牌的,得1分。获得全运会或同级别赛事奖牌的,计分翻倍。
4、自主开展青少年公益培训的,每年开展公益培训活动1次得1分,累计不超过5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不计分。
(五)争创品牌
1、主办或承办(执行承办)的赛事列入省体育品牌赛事名录库的,得5分。
2、举办的赛事获得市三产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的,得5分。
3、同一赛事连续举办超过三年(届),加计1分。
(六)综合评定
配合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工作,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相关职能科室及领导班子对当年社团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评定赋分,相关职能科室赋分占40%,领导班子赋分占60%。
三、奖励办法
(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根据社团评估对体育社会组织进行量化评定,按评估实际得分评定优秀若干名。评估等次分为突出贡献奖、优秀一等、优秀二等三档。
(二)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体育组织给予经费奖励。
(三)对新成立的体育社会组织当年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
(四)奖励经费要符合财政奖励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主要用于赛事活动、运行管理、设施维护等项目开支。
四、申报审核
(一)申报单位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在每年的11月底前向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提出申报申请,填报《温岭市体育社会组织年度评估自评表》,并提交相关台账资料。
(二)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相关职能科室对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如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申报单位应及时提供。
(三)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根据申报单位自评情况和综合评定情况,最终确定年度优秀体育社会组织。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温岭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温岭市体育社会组织扶持办法》(温体〔2023〕1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温岭市体育社会组织年度评分表
申报单位(盖章):
评估 | 指标 | 评估标准及分值 | 评定方法与说明 | 得分 | 备注 |
一、规范化管理(10分) | 1 | 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年检不合格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体育社会组织,不参与年度评估。 | 必达标准 | |
2 |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得3分; | 按照温岭市民政局组织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从获得评估等级当年起生效。 | |||
3 | 国家级先进体育组织的,得3分; | 提供表彰文件、获奖证书 | |||
4 | 被纪委监委、财政、审计、民政、体育等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政资金使用办法的,扣3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
5 | 有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得2分。 | ||||
二、举办赛事活动(30分) | 6 | 承办省级以上或台州市级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赛事活动,各级媒体有报道,参加人员达200人以上、投入经费10万元以上,得5分。 | 查阅秩序册、媒体报道、经费投入等资料 | ||
7 | 承办省级或台州市级赛事活动,媒体有报道,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投入经费在5万元以上,得3分。 | 查阅秩序册、媒体报道、经费投入等资料 | |||
8 | 承办市级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赛事活动,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得2分。 | 查阅秩序册、媒体报道、经费投入等资料 | |||
9 | 主办本级赛事活动,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得1分。 | 查阅秩序册、媒体报道、经费投入等资料 | |||
10 | 自主开展公益健身培训、宣讲、技能培训等公共服务活动,每20场次,得2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不计分。 | 查阅活动统计表、照片、报道等资料核实 | |||
四、参与青少年体育发展(10分) | 11 | 联合中小学校共同建立青少年体育项目队,并正常参与训练工作的,得3分。 | 查看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 ||
12 | 向中小学校青少年体育项目队派驻教练员开展体育教学、训练的,得1分。 | 提供教练员名单,并组织相关人员核实 | |||
13 | 培养或联合培养的运动员: | 提供获奖证书 | |||
14 | 培养或联合培养的运动员: | 提供获奖证书 | |||
15 | 自主开展青少年公益培训的,每年开展公益培训活动1次得1分,累计不超过5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不计分。 | 提供活动统计表 | |||
五、参加上级群众性比赛(20分) | 16 | 由体育部门组队参加国家级、国家单项体协主办(承办)的群众性比赛中获得个人1-6名的,分别得5、4、3、2、1、0.5分,团体名次计分翻倍。 | 提供获奖证书 | ||
17 | 由体育部门组队参加省级、省级单项协会主办(承办)的群众性比赛中获个人1-3名的,分别得1.5、1、0.5分,团体名次计分翻倍。 | 提供获奖证书 | |||
18 | 由体育部门组队参加台州市级主办的群众性比赛中获个人1-3名的,分别得1、0.5、0.25分,团体名次计分翻倍。 | 提供获奖证书 | |||
三、争创品牌(10分) | 19 | 主办或承办(执行承办)的赛事列入省体育品牌赛事名录库的,得5分。 | 提供命名文件、查阅相关资料 | ||
20 | 举办的赛事获得市三产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的,得5分。 | 提供文件资料 | |||
21 | 同一赛事连续举办超过三年(届),加计1分。 | 提供秩序册 | |||
六、综合评定(20分) | 22 | 配合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中心工作,由体育事业发展中心领导班子及相关职能科室对社团进行综合评定赋分。 | 相关职能科室赋分占40%,领导班子赋分占60% | ||
合 计 |
温岭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2024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