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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11-26 14:55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温人社基理字〔2024〕13号

当事人:蒋左界,身份证号码:3326************14。现住地址:温岭市**********号。

2024年9月10日,本局接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移交的案件,称当事人蒋左界因判处有期徒刑取消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拒不退还多领取养老待遇79713.54元。本局遂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并开展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蒋左界于2015年12月起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规定,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定后,当事人蒋左界累计缴费年限已不足15年,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原已领取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退回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16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当事人蒋左界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共计125295.3元。2023年5月29日,当事人蒋左界签署《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分期退回申请书》,要求抵扣参保缴费金额45581.76元,余下待遇79713.54元分六期退还,第一期为2023年6月30日前还款14713.54元、第二期为2024年6月30日前还款13000元,截至目前均未退还。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蒋左界身份证明一份;

证据二:(2009)金义刑初字第1260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证据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分期退回申请书一份;

证据四:蒋左界企业职工养老待遇历史发放明细一份;                                                                     

以上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当事人蒋左界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拒不退还的事实。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局拟对当事人蒋左界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十日内退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79713.54元至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指定账户附后)                                    

如对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及处理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告知书起三日内向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接收退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户名: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市支行。银行账号:1207041109049008632-000000002。附言:退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蒋左界)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5日

联系单位: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66号温岭市社会治理中心105室  

联系人:颜灵志        联系电话:0576-89931853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被行政处理人。

附:相关法规

《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以下简称“服刑在教人员”),其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以下简称“服刑在教期间”),不能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的人员,如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参保条件,可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

—、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举报、媒体曝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等渠道获取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查处,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