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176M/2024-1089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11-26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温人社基决字〔2024〕10号
当事人:陶正夫,身份证号码:332623**********70。现住地址:温岭市新河镇****号。
2022年5月20日,本局接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移交的案件,称当事人陶正夫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已不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经告知仍拒不退还多领取养老待遇205877.2元。本局遂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并开展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陶正夫于2016年11月起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3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陶正夫自1973年1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定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原已领取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退还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16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当事人陶正夫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共计205877.2元。经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多次告知,当事人陶正夫仍未退还。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陶正夫身份证明一份;
证据二: 浙江省金华监狱狱政管理支队《罪犯档案资料》一份;
证据三:陶正夫企业职工养老待遇历史发放明细一份;
证据四:多领取养老待遇处理通知书一份;
以上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当事人陶正夫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拒不退还的事实。2024年1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陶正夫送达《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将拟作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陶正夫,当事人陶正夫逾期并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当事人陶正夫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起十日内向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退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205877.2元。(指定账户附后)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接收退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户名: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市支行。银行账号:1207041109049008632-000000002。附言:退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陶正夫)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5日
联系单位: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66号温岭市社会治理中心105室
联系人:颜灵志 联系电话:0576-89931853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被行政处理人。
附:相关法规
《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
—、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退休军人,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基本养老保险。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新退役到地方的复退军人,允许本人作一次参保选择,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举报、媒体曝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等渠道获取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查处,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