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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温岭市农业用水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1 15:54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减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水农电〔202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农业用水成本测算,现就我市农业用水价格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为温岭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的农业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用水。

二、农业水价:

(一)粮食作物:0.14元/m³;

(二)经济作物:0.31元/m³。

三、农业用水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超定额1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1倍计列;超定额10%~30%(含)的,按现行水价的1.1倍计列;超定额30%以上的,按现行水价的1.2倍计列。

四、本通知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执行。期间如遇省、市有新规定或定价成本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调整农业水价。

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