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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11-21 15:16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温人社基理字〔2024〕35号

当事人:陈李娥,身份证号码:3303************25。现住地址:乐清市******。

2024年8月20日,本局接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移交的案件,称当事人陈李娥(郑礼娥)曾为双身份证人员,在温岭市和乐清市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告知,当事人陈李娥仍未退回违规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4448元。本局遂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并开展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以陈李娥(身份证号码为3303************25)的身份,于2010年1月起在乐清市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郑礼娥(身份证号码为3326************61)的身份,于2010年1月起同时在温岭市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温岭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陈李娥与郑礼娥系同一人,因重人于2020年4月14日注销郑礼娥户籍。经核算,2010年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当事人郑礼娥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计24448元,应当退还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郑礼娥身份证明一份;

证据二: 温岭市公安局关于郑礼娥注销户籍证明一份;

证据三:郑礼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记录证明一份;

证据四:《重复领取待遇告知书》一份;

以上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当事人陈李娥违规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拒不退还的事实。当事人陈李娥的行为违反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第八条规定。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局拟对当事人陈李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十日内退还违规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4448元至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指定账户附后)                                   

如对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及处理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告知书起三日内向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接收退还养老保险待遇的户名: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市支行。银行账号:1207041129200190068。附言:返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陈李娥)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5日

联系单位: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66号温岭市社会治理中心105室  

联系人:颜灵志        联系电话:0576-89931853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被行政处理人。

附:相关法规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举报、媒体曝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等渠道获取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查处,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