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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桥头镇关于《咸田老旧工业园区改造再开发方案(一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5 10:31 信息来源:石桥头镇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腾笼换鸟、凤凰涅梁”攻坚行动和土地综合整治,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用地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低效工业用地全域治理,实现优地优用,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老旧工业区块改造的指导意见》(台政办发[2018] 56 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工业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再创民营经济辉煌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8〕8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21〕29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温政办发〔2022〕37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低效工业用地整治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温政办发〔202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改造区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原合法建筑物按房屋拆除补偿标准(附件1)结合原房屋成新因素进行补偿;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温政办发[2021]18号)执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改造企业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石桥头镇人民政府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企业在改造协议生效并将房屋腾空后,房屋交由石桥头镇人民政府统一改造并进行拆除,同时上缴相关权证,委托石桥头镇人民政府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证注销手续。

实行产权调换的企业未按规定按时结清房款的,视同放弃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直接按货币补偿标准兑现,石桥头镇人民政府不承担逾期未能交付安置房屋的责任。

实行产权调换的企业认购后,享有与其他业主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相关税费由企业按规定承担。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咸田老旧工业园区改造再开发方案(一期).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