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

发布日期:2024-11-15 10:12: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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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公证的受理范围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 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

   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 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三、公证的受理方式和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 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一)公证的受理方式包括

1.当事人前往所在地公证机构,或者通过网上平台发起申办,递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可根据当事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受理公证申请;

2.通过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方式,受理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移送的当事人公证申请。

(二)公证的受理条件

当事人申请公证,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范围;

4.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四、公证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五、 温岭市公证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

服务机构:温岭市公证处联系地址: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815号

服务电话:0576-80681215  0576-80681206

      0576-80681207  0576-806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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