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0-31 16:22: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温人社监令字〔2024〕18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人):沈楠(身份证号:340322********7852)
经查,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无照经营的电脑车加工厂拖欠员工郑**、吴*等10人工资合计109526元,其中拖欠员工吴*三个月以上工资合计42526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令如下:
限你在三日内付清上述郑**、吴*等10人的工资合计109526元。并于2024年11月4日前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温岭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地址: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66号,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敏、李林卓,联系电话:86221795、89953800)。
拒不履行本限期改正指令的,本机关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指令书送达采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