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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10-14 15:39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温人社基理字〔2024〕9号

被行政处理人:王才玲,身份证号码:3326*************6。现住地址:温岭市泽国镇*********号。

经查实,你于1978年12月入伍,1984年1月退伍,军龄5年2个月,于2006年11月首次参保,累计缴纳养老保险9年10个月,于2018年2月申办退休手续,自2018年3月起发放养老金。至2020年12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待遇合计人民币69415元。2016年7月19日,你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于11月2日被三门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根据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规定,你军龄不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取消视同缴费年限后,你实际缴费年限9年10个月已不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你于2018年3月至2020年12月领取的企业职工养老待遇69415元应当退回温岭市社保中心。经温岭市社保中心多次联系,你仍拒不退回。我局认为符合《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以及《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立案条件,于2024年9月2日以你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为由立案。你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养老待遇69415元,截至目前你仍拒不退回。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王才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一份;

证据三:王才玲企业职工养老待遇历史发放明细一份;

证据四: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整改通知书一份;                                                                               

以上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你违规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拒不退还的事实。你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十日内返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69415元,全额返还至我局指定账户(附后)。                                   

如对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及处理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告知书起三日内向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接收返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户名: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市支行。银行账号:1207041109049008632-000000002。附言:返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王才玲)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5日

联系单位: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66号温岭市社会治理中心105室  

联系人:颜灵志        联系电话:0576-89931853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被行政处理人。

附:相关法规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举报、媒体曝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等渠道获取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查处,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