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2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编号为DBJ24331000275230836龙眼的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温岭市大溪果鑫灵水果店销售的龙眼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7月30日,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F20242239的检验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5日以24元/kg的价格购进一箱龙眼共10kg,销售价格为30元/kg,包括抽样人员付款的抽样龙眼,共计销售10kg龙眼,销售额为3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台中法[2018]35号《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决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处罚款10000元;共计10300元。
二、抽检编号为GZJ24330000300431431的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依法对温岭市南嵩岩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7月31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202401150的检验报告显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包装饮用水共生产100桶,货值300元,已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的包装饮用水。当事人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处罚〔2024〕1332号的决定:1、罚款1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共计113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