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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综执〔2024〕31号关于印发《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活垃圾分类执法“三色”工作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1 08:57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温综执〔202431   

 

关于印发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活垃圾分类执法“三色”工作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中队)、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活垃圾分类执法“三色”工作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930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活垃圾分类执法“三色”工作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效,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及执法水平,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台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管理规范》(台分类办〔2022〕11号)、《关于印发<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适用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动态调整)> 的通知》(温综执〔2023〕42 号)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执法人员根据不同场所类型,对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行政检查。检查分为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检查内容包括制度建设、宣传公示、设施设置、分类质量、垃圾投放等。

第三条 书面检查中,当事人应按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当场未能提供的,执法人员应当发放《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其于合理期限内提供,逾期未能提供的视为未完成此项工作。

第四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从轻到重分为蓝色、黄色、红色三类。

第五条 蓝色事项为当事人宣传公示、制度建设、设施设置等已建立但不完善,需进一步改进提升,检查人员可向其发放合规建议书,在管理过程中督促完成。

第六条 黄色事项为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能立即改正或在承诺期限内改正的,检查人员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七条 红色事项为多次违反同一处罚事项、危害后果一般或严重,应予以立案查处的,检查人员应及时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

第八条 蓝色事项中宣传公示或制度建设全部未完成的转为黄色事项;黄色事项当事人逾期未整改的,或再次违反同一处罚事项的,转为红色事项;同时存在蓝色、黄色或红色事项的,分别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 检查人员对于发放的各类文书应做好登记,跟踪办理进度、注意时限,适时进行销号处理,使每次检查都能有结果,形成闭环。

第十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白名单,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较为规范,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纳入生活垃圾分类白名单,减少检查频次。对于发现问题较多或整改不力的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一条 本工作方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试行。

 

 

 

 

 

 

 

 

 

生活垃圾分类执法“三色”事项分类

事项级别

类别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法律依据

备注

蓝色

宣传公示

1、设置宣传栏,并公示单位分类情况;

现场检查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如宣传公示类全部未完成,则转为黄色事项

2、3种以上宣传形式;

现场检查

3、食堂(餐饮场所)有生活垃圾分类、光盘行动、光瓶行动和限塑宣传;

现场检查

4、开展分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书面检查

制度建设

1、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书面检查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如制度建设类全部未完成,则转为黄色事项

2、建立日常管理机制(包括定期培训、自查自纠等);

书面检查

3、建立各类垃圾的清运移交时间、数量、去向等建立相应的台帐资料。

书面检查


设施设置

1、每个楼层配置 1 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并张贴投放指引;

现场检查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有害垃圾暂存点,设有告示牌,公布管理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现场检查


黄色

规范收运

1、与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运单位签订的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协议;

书面检查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2、将分类投放的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现场检查


设施设置

1、设置集中投放点,四分类设施齐全;办公区域配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收集容器;食堂、后厨配置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茶水间配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现场检查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规范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颜色,并做好日常清洁维护工作,收集容器不可破损、满溢、脏乱;

现场检查


分类质量

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场所内各类垃圾投放准确,无混投现象。

现场检查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垃圾投放

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对应的城市垃圾收集容器,未分类投放垃圾2立方米以下的。

现场检查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红色

一般规定

2次及以上违反同一处罚事项

现场检查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现场检查



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

现场检查



严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现场检查



垃圾投放

将生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对应的城市垃圾收集容器,未分类投放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

现场检查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温综执调证通字〔 〕第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因调查                               (案由) 一案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请你(单位)将下列证据材料提供给本机关:

1               

2               

3               

4               

5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合规建议书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我局于                  日,对你(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行政检查,经检查认为存在                 的问题,为健全涉法风险事前预防机制,特向你(单位) 提出如下行政合规建议:

1、          

2、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生活垃圾分类执法“三色”检查表

被检查人(单位):                                          检查时间:   

事项级别

类别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

发放文书编号

复查情况

蓝色

宣传公示

1、设置宣传栏,并公示单位分类情况;

£



2、3种以上宣传形式;

£

3、食堂(餐饮场所)有生活垃圾分类、光盘行动、光瓶行动和限塑宣传;

£

4、开展分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

制度建设

1、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

2、建立日常管理机制(包括定期培训、自查自纠等);

£

3、建立各类垃圾的清运移交时间、数量、去向等建立相应的台帐资料。

£

设施设置

1、每个楼层配置 1 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并张贴投放指引;

£

2、有害垃圾暂存点,设有告示牌,公布管理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

黄色

规范收运

1、与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运单位签订的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协议;

£



2、将分类投放的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

设施设置

1、设置集中投放点,四分类设施齐全;办公区域配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收集容器;食堂、后厨配置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茶水间配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

2、规范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颜色,并做好日常清洁维护工作,收集容器不可破损、满溢、脏乱;

£

分类质量

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场所内各类垃圾投放准确,无混投现象。

£

垃圾投放

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对应的城市垃圾收集容器,未分类投放垃圾2立方米以下的。

£

红色

一般规定

2次及以上违反同一处罚事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

£

严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

垃圾投放

将生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对应的城市垃圾收集容器,未分类投放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49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