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7324304288/2024-1078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11
- 发布单位: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综执〔2024〕31号关于印发《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活垃圾分类执法“三色”工作法(试行)》的通知
温综执〔2024〕31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活垃圾分类执法“三色”工作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中队)、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活垃圾分类执法“三色”工作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30日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活垃圾分类执法“三色”工作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效,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及执法水平,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台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管理规范》(台分类办〔2022〕11号)、《关于印发<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适用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动态调整)> 的通知》(温综执〔2023〕42 号)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执法人员根据不同场所类型,对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行政检查。检查分为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检查内容包括制度建设、宣传公示、设施设置、分类质量、垃圾投放等。
第三条 书面检查中,当事人应按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当场未能提供的,执法人员应当发放《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其于合理期限内提供,逾期未能提供的视为未完成此项工作。
第四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从轻到重分为蓝色、黄色、红色三类。
第五条 蓝色事项为当事人宣传公示、制度建设、设施设置等已建立但不完善,需进一步改进提升,检查人员可向其发放合规建议书,在管理过程中督促完成。
第六条 黄色事项为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能立即改正或在承诺期限内改正的,检查人员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七条 红色事项为多次违反同一处罚事项、危害后果一般或严重,应予以立案查处的,检查人员应及时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
第八条 蓝色事项中宣传公示或制度建设全部未完成的转为黄色事项;黄色事项当事人逾期未整改的,或再次违反同一处罚事项的,转为红色事项;同时存在蓝色、黄色或红色事项的,分别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 检查人员对于发放的各类文书应做好登记,跟踪办理进度、注意时限,适时进行销号处理,使每次检查都能有结果,形成闭环。
第十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白名单,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较为规范,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纳入生活垃圾分类白名单,减少检查频次。对于发现问题较多或整改不力的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一条 本工作方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试行。
生活垃圾分类执法“三色”事项分类
事项级别 | 类别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法律依据 | 备注 |
蓝色 | 宣传公示 | 1、设置宣传栏,并公示单位分类情况; | 现场检查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如宣传公示类全部未完成,则转为黄色事项 |
2、3种以上宣传形式; | 现场检查 | ||||
3、食堂(餐饮场所)有生活垃圾分类、光盘行动、光瓶行动和限塑宣传; | 现场检查 | ||||
4、开展分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 书面检查 | ||||
制度建设 | 1、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 书面检查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如制度建设类全部未完成,则转为黄色事项 | |
2、建立日常管理机制(包括定期培训、自查自纠等); | 书面检查 | ||||
3、建立各类垃圾的清运移交时间、数量、去向等建立相应的台帐资料。 | 书面检查 | ||||
设施设置 | 1、每个楼层配置 1 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并张贴投放指引; | 现场检查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有害垃圾暂存点,设有告示牌,公布管理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 现场检查 | ||||
黄色 | 规范收运 | 1、与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运单位签订的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协议; | 书面检查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
2、将分类投放的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 现场检查 | ||||
设施设置 | 1、设置集中投放点,四分类设施齐全;办公区域配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收集容器;食堂、后厨配置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茶水间配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 现场检查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规范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颜色,并做好日常清洁维护工作,收集容器不可破损、满溢、脏乱; | 现场检查 | ||||
分类质量 | 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场所内各类垃圾投放准确,无混投现象。 | 现场检查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垃圾投放 | 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对应的城市垃圾收集容器,未分类投放垃圾2立方米以下的。 | 现场检查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
红色 | 一般规定 | 2次及以上违反同一处罚事项 | 现场检查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现场检查 | ||||
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 | 现场检查 | ||||
严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 现场检查 | ||||
垃圾投放 | 将生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对应的城市垃圾收集容器,未分类投放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 | 现场检查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温综执调证通字〔 〕第 号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因调查 (案由) 一案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请你(单位)将下列证据材料提供给本机关:
1. ;
2. ;
3. ;
4. ;
5.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合规建议书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我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行政检查,经检查认为存在 的问题,为健全涉法风险事前预防机制,特向你(单位) 提出如下行政合规建议:
1、 ;
2、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生活垃圾分类执法“三色”检查表
被检查人(单位): 检查时间: | |||||
事项级别 | 类别 | 检查内容 | 存在问题 | 发放文书编号 | 复查情况 |
蓝色 | 宣传公示 | 1、设置宣传栏,并公示单位分类情况; | £ | ||
2、3种以上宣传形式; | £ | ||||
3、食堂(餐饮场所)有生活垃圾分类、光盘行动、光瓶行动和限塑宣传; | £ | ||||
4、开展分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 £ | ||||
制度建设 | 1、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 £ | |||
2、建立日常管理机制(包括定期培训、自查自纠等); | £ | ||||
3、建立各类垃圾的清运移交时间、数量、去向等建立相应的台帐资料。 | £ | ||||
设施设置 | 1、每个楼层配置 1 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并张贴投放指引; | £ | |||
2、有害垃圾暂存点,设有告示牌,公布管理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 £ | ||||
黄色 | 规范收运 | 1、与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运单位签订的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协议; | £ | ||
2、将分类投放的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 £ | ||||
设施设置 | 1、设置集中投放点,四分类设施齐全;办公区域配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收集容器;食堂、后厨配置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茶水间配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 £ | |||
2、规范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颜色,并做好日常清洁维护工作,收集容器不可破损、满溢、脏乱; | £ | ||||
分类质量 | 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场所内各类垃圾投放准确,无混投现象。 | £ | |||
垃圾投放 | 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对应的城市垃圾收集容器,未分类投放垃圾2立方米以下的。 | £ | |||
红色 | 一般规定 | 2次及以上违反同一处罚事项 | £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 | ||||
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 | £ | ||||
严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 £ | ||||
垃圾投放 | 将生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对应的城市垃圾收集容器,未分类投放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 | £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