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310817303305155/2024-1016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05
- 发布单位:
- 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
关于公开征求《温岭市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管理,规范中介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温岭市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月15日下午下班前书面反馈至温岭市投资项目中介事务中心。
地址: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555号529室 邮编:317500
联系人:林益民 联系电话:0576-86108313 电子邮箱:297106150@qq.com
传真:0576-86109701
温岭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2024年1月5日
温岭市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信用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投资项目中介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岭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办发〔202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项目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服务信用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行业自律”和“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评价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协调。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三条 在温岭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性活动,为投资项目从项目决策(或取得土地)到项目竣工验收全流程提供中介服务,且在温岭市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网(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网)上公开的中介机构,包括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测绘等类别。评价的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简称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动态调整。
第三章 评价主体
第四条 评价主体为中介机构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服务对象及监管部门,主要由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信用温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项目业主、市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等有关单位组成。评价主体依据各自制订完善的评价细则开展评价。
上述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和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行政服务中心(公管委)等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涉及中介机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评价办法
第五条 信用评价包括中介机构事项评价和中介机构综合评价。中介机构事项评价是指以中介机构涉及的具体事项为评价对象,对中介机构所属各类别的服务事项逐一进行评价。中介机构综合评价是指以中介机构为评价对象实施整体评价。
信用评价采用即时测评、半年度评价、年终综合定级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中介机构信用评价
(一)中介机构事项评价。总分100分。分为面上整体评价和项目服务评价两部分,其中面上整体评价权重80分,项目服务评价权重20分。
1.面上整体评价。评价主体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中介协会、信用办等组成。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每半年一次,中介协会和信用办评价每年一次。
(1)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主要对本行业内中介机构服务事项的技术水平、执业规范、服务效率、成果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权重55分。
(2)中介协会评价。主要对中介机构在行业自律、配合协作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权重15分。
(3)信用办评价。依据中介机构在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评价权重10分。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评价得分为所涉事项半年度评价权重的平均值。
2.项目服务评价。评价全部在温岭市中介服务网或温岭市投资项目中介集约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介集约管理平台)上开展。主要为项目业主对中介服务的评价,其中中介服务项目数量、服务效率等客观数据由中介服务网或中介集约管理平台采集并按规则赋分。评价采用“一项目一评价”方式进行。评价权重20分,其中初始分为7分,采取加(扣)分形式赋分。平台数据由投资项目中介事务中心负责管理。
(1)业主满意度评价。中介技术服务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对该中介服务的总体满意度进行评价。评价分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及不满意等四个等次并赋予相应的分值。
(2)中介管理平台评价。主要对中介机构项目上网数量及服务履约时效等情况进行评价。鼓励项目多上网,项目上网数采取加分形式计分。项目服务时效采取扣分的形式计分,在项目服务评价初始分上扣取。
上述两项评价分值之和即为该项目的服务评价分。评价期内所涉中介机构同一事项所有项目的服务评价分的平均值即为该事项的最终评价分。
项目服务评价依据中介管理平台信息,其中中介集约管理平台调度项目的满意度评价,以及项目服务履约时效,依据中介集约管理平台数据。评分规则详见附件1。
(二)中介机构综合评价
总分105分,由中介机构事项综合评价(100分)和加分项目(5分)两部分组成。综合评价每年一次。
1. 中介机构事项综合评价(100分)。对中介机构所有获得评价的参评事项评价分平均值,即为该中介机构事项综合评价分。
2.加分项目(5分)。主要对中介机构助企服务参与度等方面进行评价。有入驻市中介助企专家库的,或实际参与中介专家助企服务的,得0.5分;所属专家获得星级评价,5个星级从高到低,每位专家分别按2分、1.6分、1.2分、0.75分、0.5分的分值计入所属机构,多人可累加,加满为止。
以上评价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七条 评价主体完成评价后,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包括中介机构事项评级和中介机构综合评级两类。
(一)中介机构事项评级
中介机构事项评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中介机构事项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且在该类服务事项参评中整体排名前20%(如同一类服务事项只有2家及以下中介机构参评的取1家,3家及以上的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的为A级,75分(含)以上(获评A级的除外)的为B级,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二)中介机构综合评级
中介机构综合评级实行星级制管理,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星级。
根据中介机构所属获得评价的参评事项数量,分3个及以上、2个、1个事项三个层级,每个层级的中介机构综合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且在该层级整体排名30%的为三星,75分(含)以上(获评三星的除外)的为二星,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的为一星,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中介机构,不给予评定星级。对连续2次获评三星的,可晋升为四星;对连续3次获评三星的,可晋升为五星。
(三)当年未在温岭发生业务的中介服务事项或中介机构,不予确定具体信用等级。对当年在温岭发生业务且属于应评但面上整体评价漏评的中介服务事项,默认该事项面上评价分为60分。中介服务实际已发生,但项目业主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评价的,系统默认评价分按该项权重的60%计取。
事项A级或机构三星等信用等级评定中,如得分相同且并列排名最后一位的,均确认为A级或三星。
(四)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该中介机构综合评级不得评为三星:
1.涉及的各类服务事项如有评为D级的;
2.中介机构有较为严重的不良行为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警示或者通报累计2次及以上。
(五)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当年该中介机构相关事项评级及机构综合评级一律定为D级或不合格中介机构:
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2.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3.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4.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5.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
6.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当年该中介机构相关事项评级及综合评级均作降级处理:
1.由于中介机构原因超出合同承诺约定时限并影响项目审批进度,或者出具的中介服务成果被行政审批部门认定不合格2次及以上的;
2.未按合同履行职责被业主投诉累计2次以上并经查属实的;
3.无故拒绝应接业务或无故放弃网上中选结果2次以上并经查属实的;
4.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5.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明显不合理收费以及以不正当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的;
6.需要处理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确定后,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依法披露中介机构信用信息。
第十条 对未采用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发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事项,在采购服务时应当选择相应类别中介服务事项信用等级高的中介机构。鼓励并引导企业投资项目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等级较高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事项评价结果运用于市投资项目中介机构优选库的建设与管理。在中介机构优选库中介机构征集时,对同一事项连续两年获评A级的中介机构视同优选入库。
第十二条 对连续三年信用评价A级的中介机构服务事项和五星中介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信用优秀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政策以温政发〔2023〕23号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建立中介机构行业信用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三星(A级)及以上的中介机构实行重点跟踪服务,扶持其做大做强。
(二)对二星(B级)中介机构列入一般日常管理,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鼓励和帮助其增强信用意识,提高信用水平。
(三)对一星(C级)中介机构,将其信用信息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实施重点跟踪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整改完善,提升信用等级。
(四)对不合格(D级)的中介机构,在C级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在其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取得信贷支持、争取优惠政策时从严把关。
第十四条 对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实行严格监管。
(一)对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和督促整改的重点对象,增加督查频次;
2.列为行政许可重点审核对象;
3.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4.国家和省、地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二)对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中介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性投资项目投标或政府采购;
2.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
3.限制任职资格;
4.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5.限制获得荣誉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对该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从业人员的信息依法记入行业信用档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中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市行政服务中心对举报和投诉牵头组织调查核实,对侵害市场主体利益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市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项目服务评分规则
附件
市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项目服务评分规则
评价项 | 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评价依据 | 备注 |
业主满意度评价 | 20分 (中介服务评价初始分7分) | 中介服务满意度 | 分非常满意、满意、一般及不满意等四个等次,相应分值为10分、8.5分、6分、3分。 | 中介机构履约服务情况。 | 属于中介集约管理平台调度项目,在该平台评价,其余均在中介服务网上评价。 |
中介管理平台评价 | 中介服务项目数 | 每办结1个服务项目加0.1分,加满3分为止。 | 评价期内,在中介服务网上和中介集约管理平台上服务办结的项目数量。 | ||
中介机构履约时效等 | 未按合同约定或过程节点完成时间要求,每超期(亮灯警示)一次扣0.5分。 | 中介集约管理平台数据。
| 在中介服务评价初始分中扣取,扣完为止。
|
说明:1.评价采取一项目一评价。
2.中介服务网或中介集约管理平台年度评价数据截止当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