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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22 11:14: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王俊峰:
本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对你(单位)送达 温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7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7月4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佰(¥300.00),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以下义务:按照温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7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本机关联系方式:联系人:高晶晶,联系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518号,联系电话:0576-86229921。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