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2024-01-22 11:01:4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王捧捧:
本机关于2023年6月2日对你(单位)送达温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6月17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而你(单位) 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按照温综执罚决字 〔2023〕第000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缴纳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2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 见,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本机关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媚,联系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518号,联系电话:0576-86229921。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