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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村级采购管理等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9- 22 11: 01 信息来源: 办公室(法制科)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扎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村级工作运行,优化社会管理服务,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现将《温岭市村级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温岭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中共温岭市委组织部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民政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0日


温岭市村级采购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村集体采购行为,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村级采购应当坚持民主决策、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村级采购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资金以购买、承租、委托等方式获取货物和服务。包括:

(一)物资类:生产设施设备、生产物资、建设工程材料、办公用品和设备等物资;

(二)服务类: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预结算、物业管理、印刷、会务、专业咨询、财务审计、教育培训、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等。

(三)资产类:购置建筑物等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股权等。

第五条  村级采购小组的组建。采购小组成员数一般4-5人,由村党支部(委)、社管会、社监会、社员代表1-2人组成,建立村级采购名单库(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名单库人数不少于社员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采购小组人员应随机产生,且定期调整。采购小组人数及名单要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六条  村级物资类采购实行分级采购:

(一)采购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实行报备案制度。由村(社)务联席会议讨论制定采购初步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进行公示,报镇(街道)备案。实施分级采购,30万元(含)以上进入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平台或镇级平台(含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镇级公告栏公示后现场开标,下同)进行公开招标;5万元(含)至30万元由村级组织招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招标,招标方式含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招标结束后,招标结果予以公告。供货方交货验收由社监会主任主持,由采购小组进行验收签字确认。

(二)采购金额5000元(含)-5万元的,实行采购小组采购制度。经村(社)务联席会议讨论制定采购方案,由村级采购小组实施采购。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市场询价、直接采购、网上采购等方式采购,采购情况应在社员代表大会进行通报。

(三)采购金额不足5000元的,实行直接采购制度。经村书记(社长)审批后,由村级相关人员实施直接采购。

经济往来较多、规模较大的村,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并报镇(街道)同意后,采购小组采购金额起点可适当调整、村级招标金额起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5-10万元范围内调整。

第七条  物资采购应当归类采购,不得随意分解采购。物资采购完成后,应及时入库入账。

第八条  村级服务类采购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由村(社)务联席会议讨论制定采购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街道)备案,进入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公开招标或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至50万元的采购,由村(社)务联席会议讨论制定采购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街道)备案,进入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平台或镇级平台组织公开招标。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含)至30万元的采购,由村(社)务联席会议讨论制定采购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街道)备案,村级可自行组织招标(含邀请招标、公开招标)。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至15万元的采购,经村(社)务联席会议商议确认后,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对比、直接议价等方式采购,具体采购方式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

(五)不足5万元的采购,经村(社)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可采用直接议价方式采购。采购结果需在社员代表大会上通报。

(六)村级组织的招标、谈判、询价、议价等形式的采购,由村级采购小组具体负责。

第九条  村级资产类购置

资产类购置,由村(社)务联席会议讨论制定资产购置初步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街道)备案,由村级采购小组具体负责购置工作。资产出售方采用公开拍卖、公开招标形式的,经民主决策程序确定竞投(标)上限价;资产出售方采用非公开出售的,应采用询价调查、市场调查等确定参考价,参与谈判议价。

第十条  合同(协议)签订。5万元(含)以上的物资类采购需签订合同(协议),不足5万元的物资类采购需提供物资清单;非即时交易的服务类采购和资产类采购,应签订合同(协议)。即时交易的服务类采购和资产类采购是否签订合同(协议)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组织、机构、个人不得强行向村级推销相关产品和服务,村(社)干部、村(社)工作人员和采购人员不得接受供货方的回扣、礼金礼物、宴请等消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作为村级采购的供应方,招标方(采购方)、投标方(供货方)、评标方等需执行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作为监督责任主体,要加强村级采购的监督、指导和权益维护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村级采购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组织、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共同做好监督工作;对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组织开展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村(社)两级要加强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采购结束后1个月内整理归档,以备查询。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可根据村级集体发展水平、村级三资业务量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办法,报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市里颁布的有关村级采购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和台州市新出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和台州市新出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附表:温岭市村级采购备案表

 

 

 

 

 

 

 

 

 

 

 

 

 

附表           

温岭市村级采购备案表

备案单位


采购类型

¨物资类    ¨服务类    ¨资产类

采购内容


采购用途


采购金额


采购方式

¨镇级平台: ¨镇级公告招标  ¨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三方平台:公司名称:

              网站名称:

¨村级自行采购:¨村级公开招标 ¨邀请标   ¨竞争性谈判    ¨市场询价     ¨直接采购 ¨网上采购

采购小组名单


其它情况说明


意见及签章

申报单位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镇(街道)三资中心备案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说明:5万元(含)以上物资类采购、15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采购、所有的资产类采购实行报备案制度。

温岭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行为,促进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涉及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主要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含流转到村集体)的资产租赁(发包、下同)管理,以及资产的转让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

(一)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  资产租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招投标或拍卖等招租方式选择承租方。

第五条 资产租赁程序:

(一)村(社)务联席会议商定租赁方案;

(二)租赁方案根据标的底价或规模实行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制或通报制,标的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制;

(三)发布招租公告前,租赁方案(含合同)报镇(街道)备案;

(四)组织公开招租,招租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7天;

(五)招租结束后3日内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招租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进行租赁时,应做好资产租赁的市场调研、制订租赁方案,做好会议记录并向社员代表大会说明,租赁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租赁资产状况;

(二)租赁用途(明确允许或限制经营范围)、租赁期限;

(三)租赁底价及确定依据、招租方式等;

(四)承租条件、优先权情况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款;

第七条  招租底价的确定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一)询价调查;

(二)参照同类同区域公开招租价格;

(三)资产租赁评估报告。资产租赁评估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首次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

整宗房产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非工业物业、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物业租赁,按资产租赁评估报告确定底价。资产租赁评估报告适用于同期同类型的资产租赁。

第八条  租赁标的根据底价或规模进行分类招租。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拍卖、工程咨询等交易服务机构或市级平台进行公开竞价:1)招租底价在50万元(含)/年以上的;(2)村建设用地留用地面积2亩;农用地等非建设用地面积200亩;单宗房产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受理机构(单位)网上公开发布招租公告,交易方式为线上竞价、线下竞价。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选择有资质的交易服务机构或镇级平台(含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镇级公告栏公示后现场开标,下同)进行公开招租:(1)招租底价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年的;(2)村建设用地留用地面积1-2亩;农用地等非建设用地面积100-200亩;单宗房产建筑面积500-2000平方米的。公开招租方式包括动态报价、网络竞价、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村级组织公开招租:(1)招租底价在10万元/年以下的;(2)村建设用地留用地面积1亩;农用地等非建设用地100亩;单宗房产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公开招租方式包括动态报价、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采取竞价方式招租的有1人以上(含)报名即有效,招标方式招租的需满足有效报名3人的要求。公开招标第一次流标后,重新发布,第二次发布后如果仅2人竞投的,可转入竞争性谈判;仅单人竞投的,可转入直接议价发包;无人竞投,经村(社)务联席会议商议变更承租条件或降低租金底价(下浮幅度不超过20%)后重新招租,再次无人竞投的,调整方案进入新一轮公开招租。村(社)两委主持招投标工作,驻村干部负责指导,社监会全程参与监督。

第九条  村集体不动产在未取得产权证前不进入镇级平台招租,由社会交易服务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租赁到期前3个月,做好下一轮租赁准备工作,确保租赁的有序延续。

第十一条  以下特定情形可根据实际情况租赁:

特定对象引资项目:公铁、教育、公园等重大基建、公益工程项目等需承租村级办公楼等作为项目部的;设施农用地作为设施农业、加工农业用地开发利用的;政府租赁土地开发项目的;水、电、气等民生设施需租赁土地的,在不低于周边询价或评估价前提下,经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可直接协商议价方式确定租赁价格。由村级招租小组负责招租议价事宜。村级招租小组成员数一般4-5人,由村党支部(委)、社管会、社监会、社员代表1-2人组成,招租小组人数及名单要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

跟标:农用地等非建设用地面积50亩、单宗房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租赁,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允许参照该同区域同时期,公开竞价或公开招标的最终成交价,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出租。举办展会、节日活动、文化活动等村级临时出租场地的,村级采取直接定价、公开议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竞投等方式均可。

第十三条  以租代建项目,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可采用定租金竞年限、定年限竞租金,代建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出租发包设置适当年限,最高期限20年,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村级集体资产租赁实行“先付后用”,租期一年以上的收取不低于年租金5%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无息退回,合理设置双方违约责任。租赁合同款必须及时结算兑现,对不及时支付租金的,村级应积极催收,催收无效的,应按合同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缴租金以及强制收回标的物。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承租方在合同中约束转租和分租行为,未经许可不得转租和分租,对违反合同擅自进行转租和分租的要及时制止,造成集体资产受到损失的,应采取法律手段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根据市场需求、考虑村级收益最大化确定整体出租、分割出租还是整分结合出租,需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转让集体资产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资产评估。村级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首次转让底价不低于评估价。

(二)民主决策。转让方案由村(社)务联席会议商议提出,包括转让底价,转让方式等。评估价不足5万元的集体资产转让方案应当经村(社)务联席会议通过;评估价5万元(含)以上的集体资产转让方案应当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街道)备案。

(三)公开转让。可采取公开竞价、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评估价不足20万元由村级组织公开转让,评估价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由镇级平台或有资质的交易服务机构公开转让,评估价10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产权交易、拍卖、工程咨询等有资质的交易服务机构或市级平台进行公开竞价转让信息公告不得少于7天。

(四)公示转让结果。

(五)签订协议,并报镇(街道)存档。

(六)社监会全程参与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村级合同管理,清理长期、低价、不规范合同,集体资产租赁、转让,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格式要规范,合同要素要齐全,应包括标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履行合同,社监会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资产交易信息发布应采用公开栏、农民信箱、微信公众号、网站、户外显示屏、电视、报刊、横幅等多形式公开发布,且不得少于3种渠道发布。

第二十一条  村(社)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擅自处置集体资产,不得采取各种行为阻挠公开竞价,不得以集体的名义从中获取私利,村(社)干部不得私下承接或假借他人名义承租、承让本村(社)资产。村(社)干部原则上不得承租、承让本村(社)资产,确需承租、承让的,需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确认参与资格,只能以公开竞价、公开招标的方式参与,且交易流程实行回避制度,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十二条 村级应建立集体资产台帐。集体资产的添置、变更与处置等应及时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作为监督责任主体,要加强村级资产交易的监督、指导和权益维护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资产交易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组织、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共同做好监督工作;对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组织开展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接村级资产租赁、转让的交易服务机构,出现泄密、协同串标等违规情形,列入黑名单制度,五年内不得再受理村级委托业务。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道)可根据该办法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市里颁布的有关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和台州市新出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和台州市新出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附表:1.温岭市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发包)备案表

2.温岭市农村集体资产转让备案表

附表1    

温岭市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发包)备案表

备案单位:                   填报日期:                 单位:元

资产名称


坐落位置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底价


确定依据



联系方式


租赁平台

¨镇级平台: ¨镇级公告招租  ¨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服务机构:名称:

               网站:

¨村级自行租赁

租赁方式

¨线上竞价     ¨线下竞价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直接议价

其它情况

  


意见及签章

申报单位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镇(街道)三资中心备案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附表2

温岭市农村集体资产转让备案表

备案单位:                   填报日期:         单位:元

资产现状


坐落位置


经办人


联系方式


资产评估价


转让底价


转让平台

¨镇级平台: ¨镇级公告出让  ¨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服务机构:名称:

               网站:

¨村级自行转让

转让方式

¨线上竞价     ¨线下竞价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直接议价

其它情况


意见及签章

申报单位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镇(街道)三资中心备案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注:评估价5万元(含)以上的报备案。

 

 

 

 

 

 

 

 

 

 

 

 

 

 

 

 

 

 

 

 

 

 

 

 

抄送: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3920日印发

 

温农水[2023]302号关于印发温岭市村级采购管理等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