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温岭市质量发展促进会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09-12 10:12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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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民审〔2023〕16号
关于成立温岭市质量发展促进会的批复
温岭市质量发展促进会发起单位:
你们申请成立温岭市质量发展促进会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依法成立温岭市质量发展促进会。
二、请你们自本文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本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三、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团结广大会员,维护会员权益,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促进质量变革创新,不断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为奋力谱写“两个先行”温岭篇章作出贡献。
温岭市民政局
2023年8月22日
抄送:台州市民政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民银行。
温岭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