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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

发布日期:2023-08-31 11:45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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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

浙台温岭知法裁字〔2023004

 

请求人:洛阳信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向阳

住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256

委托代理人:程陶毅,洛阳信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温岭市箬横文琴机械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王文琴

住所: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贯庄村(贯庄纸箱厂内)

委托代理人:

案由:机床刀柄周边工具扳手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830547048.3)的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机床刀柄周边工具扳手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830547048.3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68日依法受理,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组成合议组,并依请求人请求依法对被请求人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

权利人于2018928日就机床刀柄周边工具扳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967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547048.3,该专利至今有效。202312月,请求人抖音APP上发现用户“国荣机床附件”发布视频推广销售涉嫌侵权产品,视频内容为某展会中“国荣机械”展台销售涉嫌侵权产品202323,请求人委托第三方向“国荣机械”购买涉案产品,“国荣机械”出具的销货清单盖有被请求人公章,购买后经过初步的比对,涉案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故请求依法处理,并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有:

1.请求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请求人的主体资格;

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830547048.3、《专利登记簿》,证明请求人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保护范围等;

3.涉案专利与涉案侵权产品外观设计特征比对图片,证明涉案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4. 抖音部分截图购销合同以及快递信息,进一步佐证请求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

被请求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国荣机械行为不能等同于被请求人行为,且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侵权行为

请求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其他证据材料,于202368向本局提出调查取证请求。本局依请求依法对被请求人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结果如下:

被请求人为一家经营机械配件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当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未发现涉案产品。“国荣机械”行为人莫国荣与被请求人经营者王文琴为亲属关系,202312月份,莫国荣通过展台“国荣机械”展销其从市场采购的少量不同类型的扳手及其他产品,并在其抖音账户上发布相关视频。202323日莫国荣销售涉案产品,开具了销货清单并加盖了被请求人公章。截至202369日,涉案产品均已被莫国荣销售或处理。

根据请求人的举证和被请求人的质证意见以及对被请求人的调查结果,本局认为,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据3和证据4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但其与本案侵权判定缺乏关联性,本局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

1.请求人享有的名为机床刀柄周边工具扳手(专利号:ZL201830547048.3)的外观设计专利,目前的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维持。涉案专利在授权后未发生导致保护范围变化的法律事由,因此本案以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CN 305200557 S),确认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办案人员在被请求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涉案产品、涉案产品相关材料,尚无证据证明被请求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

3.被请求人关联人员莫国荣,曾以国荣机械名义通过线下展台和抖音平台销售涉案产品,且以被请求人名义出具销货清单,暂无证据证明销售的涉案产品存在侵权行为。

以上事实有外观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局认为:

1.请求人享有的名为机床刀柄周边工具扳手(专利号:ZL201830547048.3)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且未发现导致外观设计专利丧失专利性的情况,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2.根据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办案人员的调查情况,尚无证据证明被请求人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

3.尚无证据证明莫国荣以国荣机械名义销售涉案产品存在侵权,且无法认定莫国荣行为等同被请求人行为;

4.截至本案办理终结,请求人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亦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可证明被请求人存在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当前证据不足以判定被请求人侵犯请求人享有的名为机床刀柄周边工具扳手(专利号:ZL201830547048.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且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依据上述事实,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驳回请求人全部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金曜远

                                 审理员:朱永斌

审理员:陈鑫祎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30  

 

  员: 王紫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