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704/2023-984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3-08-01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温岭市困境儿童认定》《温岭市困境儿童成年后继续就学对象生活和教育保障认定》的通知
温未保〔2023〕2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困境儿童认定》《温岭市困境儿童成年后继续就学对象生活和教育保障认定》的通知
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推进困境儿童精准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温市委办发〔2023〕24号)要求,现将温岭市困境儿童认定、温岭市困境儿童成年后继续就学对象生活和教育保障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温岭市困境儿童认定
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自身困境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流浪儿童、其他困境儿童等,具体对象认定如下: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市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包括机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机构孤儿指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父母,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社会散居孤儿指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父母、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非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市民政局、市法院)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以及再婚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之一的儿童。
(一)本文件中的重残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市残联、市民政局)
(二)重病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重大
疾病。包括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肝癌、矽肺病等。(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
(三)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部门报警时起算。(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四)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且实际执行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限在6个月以上。(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民政局)
(五)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法院)
(六)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市法院)
(七)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
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市公安局)
三、自身困境儿童。指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重度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患各种重大疾病的儿童。(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
四、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指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
五、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指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符合保障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市民政局、市残疾、市卫生健康局)
六、农村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儿童。(各镇(街道)、市民政局)
七、流浪儿童。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下,脱离家庭或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儿童。(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八、其他困境儿童。本市辖区内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
温岭市困境儿童成年后继续就学对象生活和教育保障认定
一、认定对象:指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的困境儿童,主要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自身困境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二、学校认定
1.全日制院校。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以实施普通中等、高等学历教育为主的学校,包括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
2.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实施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浙委办发【2020】36号)文件明确,其毕业生享受大专、本科同等学历待遇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学院技师班。
3.民政部部属院校。经民政部认定,负责实施孤儿助学工程的院校。
三、就学形式
1.经普通高考录取(含高职类),在全日制院校里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2.参加全国成人高校考试并被录取,经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备案,以全日制授课形式就读的成人教育学生。
3.根据民政部文件要求,具备高中文化程度(普通高中、中专、职高),智力正常、能够随班就读和生活自理的孤儿,通过单独(自主)招生、参加统一高考、参加全国成人高考进入普通大专班、成人大专班学习。
4.继续就学指困境儿童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毕业后的无间断继续就学,不包括已就业后参加的其他形式学习。
四、待遇
1.符合上述第一种、第三种就学形式的儿童成年后,在就学期间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助。
2.符合上述第一种就学形式的孤儿,可享受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的“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资助,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3.符合第二种就学形式的学生,享受基本生活费补助的时限原则上为学制内年限。
4.孤儿就读期间因病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助,不享受助学金资助。学生因非身体原因延期毕业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助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5.根据《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 (试行)》规定,保留学籍的大学生义务兵退役后重新入学的,其就学期间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助。
五、其他
1.镇、街道负责受理继续就学的困境儿童享受保障申请、信息核实,及时报市民政局确认后做好补助金的发放。同时,做好在读学生一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通知书、学籍证明、在校情况等就读期间的证明材料。
2.困境儿童成年后间断性就学的,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温岭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