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3号)
一、抽检编号为№:A223035874101001C小台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3331081305930968;产品名称:小台芒;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3-3-24;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百汪斋贸易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3月24日,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小台芒进行抽检,2023年4月17日,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当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现场发现销售台面上摆放有小台芒,且该单位称现场摆放的小台芒与检验报告(编号:№:A223035874101001C)被抽的小台芒不是同一批次,检验报告上的被抽的小台芒已售完。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以5元/公斤的价格购入小台芒1件(30公斤/件),放在其经营场所里销售。同日,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小台芒抽样送检,经法定检验机构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其中, 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4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A223035874101001C)。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期间,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小台芒30公斤(含抽样2.97公斤),销售价15.6元/公斤,计销售款468元。
(2)当事人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未保存相关凭证。
台州百汪斋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涉案食品货值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可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
2.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468元;
4.罚款10000元。(温市监处【2023】1045号)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