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劳动年龄段内劳动力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个人
二、国家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2021-09-12
第二条 重点任务
(三)提升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覆盖面。切实承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职能,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将登记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四)提升免费招聘匹配服务供给量。加大招聘信息归集力度,依托现场经办、电话服务、网络登记等渠道全方位采集岗位信息,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信息发布者的审查责任,保障信息真实有效。完善岗位信息免费发布机制,扩大公共招聘网岗位信息覆盖范围,加大服务大厅、社区(村)宣传栏等信息投放力度,降低劳动者岗位搜寻成本。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依据服务对象需求,匹配推送岗位信息。开展免费招聘对接活动,搭建辖区内企业用工调剂平台,组织劳务协作,更好满足市场主体用工需求。
(五)提升重点群体重点企业就业帮扶主动性。完善重点群体主动服务机制,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群体,主动联系,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孵化、政策落实等服务。健全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制定重点企业清单,设立联络服务专员,通过有针对性的招聘服务,努力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提前介入指导稳岗,同步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就业帮扶。
(六)提升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强化就业导向,加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及时开发新职业并颁布新职业标准,帮助劳动者掌握新技术、新装备等实操技能。强化重点群体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持续实施专项培训计划。推进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精准开展“菜单”式培训和定岗定向培训,实现培训培养与企业岗位需求的有效衔接。
(七)提升重大任务专项服务保障力。服务重大发展战略,推动就业服务融入现代产业体系、区域发展格局,开展具有行业特色、地域特色的专项就业服务活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服务重大改革事项,及时跟踪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就业影响,实施专项用工指导和就业帮扶,保障改革任务平稳推进。服务重点地区,对失业风险集聚地区,及时启动失业风险防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应急服务,努力稳定就业形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01-13
第一条 明确失业登记对象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本通知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内地(大陆)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拓宽失业登记办理渠道
各地要采用线下渠道与线上渠道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线下渠道包括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下统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受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失业登记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线上渠道包括各地对外办理失业登记服务的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等应用平台,以及我部依托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尚未开通失业登记线上受理渠道的地区,要于2020年6月底前开通。
第三条 规范失业登记受理审核
劳动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表样见附件1),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其中,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各地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以适当方式主动反馈办理结果。必要时可对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失业状态等进行审核。其中,个人身份信息可通过与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比对核实;失业状况可通过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系统比对核实。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通过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核实。无法通过上述途径核查的,可采取工作人员调查方式予以核实。
第四条 强化登记失业人员服务
各地要打通服务链条,优化服务流程,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要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在《失业人员登记表》记录信息基础上,为其提供分级分类服务,并全程记录提供服务、落实政策情况。具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摸清登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介绍后续就业服务、失业登记注销条件等信息。
(二)介绍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提供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政策清单应包括政策名称、享受对象、政策内容、申请条件、受理机构等。服务清单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应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经办项目等。
(三)对有培训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
(四)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服务;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协助办理贷款申请。
(五)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和步骤,开展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培训,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
(六)对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在主动介绍相关政策内容的基础上,同步受理政策申请。
(七)对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对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
第五条 加强定期联系和动态管理
各地要做好登记失业人员日常服务,实时录入服务情况及结果,帮助其尽快就业创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同时,鼓励登记失业人员主动报告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通过信息比对或工作人员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了解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纳入人社信用体系。
各地要加强失业登记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一)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各地确定的其他情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22-01-07
第七章 就业与失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第六十四条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第六十五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十六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08-30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12-01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受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街道、乡镇以及有条件的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可以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九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一) 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二) 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三)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止经营的 (四) 有在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 (五) 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六)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 第十条 本地城镇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应由本人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初次登记不提供)及以下相关材料: (一)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肄)业的,提供毕业或肄业证书; (二)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三) 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四)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六) 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失业后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经办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经办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第十二条
四、市级法律依据
五、县级规定
六、主管部门名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市就业服务处
八、受理条件
1.年满 16 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3.处于无业状态。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浙江省居住证 | 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
居民户口簿 | 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
失业人员登记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十、申请接收
办理地点: 温岭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555号)B15窗口;温岭市坞根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坞根镇振兴路89号)一楼2,5号窗口;温岭市太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鸣远路128号)1楼3-4号窗口;温岭市城东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万昌中路718号)1楼7号窗口;温岭市城西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800号)1楼3号窗口;温岭市城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城北街道中马路129号)1楼9-10号窗口;横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横峰街道宅前路2号)1楼3-5号窗口;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泽国镇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东河路81号)1楼30-35号窗口;温岭市大溪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方山大道258号)二楼11-16号窗口;松门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育英西路258号)一楼15-17号窗口;温岭市箬横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箬横镇箬横大道168号)一楼3,6-9号窗口;新河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新河镇市民大道289号)一楼14-17号窗口;温岭市石塘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石塘镇上马三角路)一楼3号窗口;滨海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滨海镇镇海路3号)一楼代办窗口;温峤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温峤镇中心大道900号)一楼1-3号窗口;温岭市城南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城南镇下许三路518号)一楼14-17号窗口;石桥头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石桥头镇龙岗路98号)一楼4-5号窗口;
十一、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1.申请单位向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2.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完成受理和初审工作;3.准予受理后,市就业处复核、审核材料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 4.作出决定后即时反馈办理结果。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1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名称
《就业创业证》
十五、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6-86229625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6-86216645或0576-12345政务咨询投诉热线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十八、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温岭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555号)B15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00-4:30
受理地点:温岭市坞根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坞根镇振兴路89号)一楼2,5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受理地点:温岭市太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鸣远路128号)1楼3-4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受理地点:温岭市城东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万昌中路718号)1楼7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受理地点:温岭市城西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800号)1楼3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受理地点:温岭市城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城北街道中马路129号)1楼9-10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受理地点:横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横峰街道宅前路2号)1楼3-5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受理地点: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泽国镇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东河路81号)1楼30-35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00-4:00
受理地点:温岭市大溪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方山大道258号)二楼11-16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受理地点:松门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育英西路258号)一楼15-17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受理地点:温岭市箬横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箬横镇箬横大道168号)一楼3,6-9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受理地点:新河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新河镇市民大道289号)一楼14-17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受理地点:温岭市石塘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石塘镇上马三角路)一楼3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受理地点:滨海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滨海镇镇海路3号)一楼代办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受理地点:温峤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温峤镇中心大道900号)一楼1-3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受理地点:温岭市城南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城南镇下许三路518号)一楼14-17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受理地点:石桥头镇便民服务中心(台州市温岭市石桥头镇龙岗路98号)一楼4-5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6-86229625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办理失业登记有什么用?
解答: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