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9000/2023-983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发〔2023〕17号
- 成文日期:
- 2023-07-16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1-2023-0003
- 关联类型:
-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低效工业用地整治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加强低效工业用地整治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低效工业用地整治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和土地综合整治,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用地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低效工业用地全域治理,实现优地优用,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老旧工业区块改造的指导意见》(台政办发〔2018〕5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企业重新办理供地手续
低效工业园区整治过程中,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当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因优化升级、“零地”技改、区域整治等需要进行再开发的,在原厂房全部拆除的情况下,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允许将原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按现时点市场价评估补偿后予以收回,对园区进行整体规划,安置企业重新确定位置,按照企业原用地面积重新办理协议出让供地手续,用途为工业用地,年限为50年,土地出让金按照现时点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若涉及边角地需要一并办理供地手续的,应符合《温岭市推动工业旧厂房改造促进企业零地技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发〔2020〕9号)、《温岭市推动工业旧厂房改造促进企业零地技改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温政办发〔2021〕22号)等文件关于边角地供地的要求。
经批准实施改造的项目,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一般不低于1.5。对于用地面积在2亩以下的企业,鼓励通过政府回购的方式,按规定返还工业厂房,不再另行返还土地。
被列入低效企业整治名单且未完成销号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新办理供地手续。
二、明确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土地出让计提
为支持低效工业用地整治,除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外,其余各项资金由市级计提后返还项目所在镇、开发区,各镇、开发区应严格按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相关规定,根据各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能用于其他支出。
上述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低效工业用地整治项目的招拍挂和协议出让的土地,其他项目不执行上述政策规定,具体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供地环节核定,并报市财政局。
如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土地与其他土地拼盘出让的,计提资金按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土地占总出让面积的比例返还,具体土地面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
三、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完善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整治项目纳入“增存挂钩”机制,将省里奖励的存量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全数返还至所在镇(街道)、开发区。
四、优化低效工业用地停车位设置
工业用地停车泊位应优先采用地下室或室外地面等停车形式,对实施“零地”技改的企业允许建设机械式停车位和配置室内停车位。
五、规范低效工业园区整治“标准地”验收
低效工业园区整治中,支持国有平台参与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国有平台按规定取得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后,将部分厂房转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其“标准地”验收参照我市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二级市场实施政策有关要求执行。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温政办发17(关于加强低效工业用地整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