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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温岭市体育社会组织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3-07-03 16:11 信息来源:市体育局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各体育社会组织:

为激发社会力量办体育的内在活动,进一步助推全民健身活动,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结合温岭实际,起草形成了《温岭市体育社会组织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体育社团意见。请各体育社团于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上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温岭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群体科(无书面反馈视作无意见)。联系人:朱小回,联系电话:86177209。

 

 

附件:温岭市体育社会组织扶持办法

 

 

温岭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2023年5月9日

 

 

 

温岭市体育社会组织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社会参与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打造一批运作规范、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体育社会组织,满足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健身需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体育社会组织,是指在温岭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接受温岭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和温岭市体育总会业务指导的体育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体育社会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评估

第四条 规范化管理

(一)被温岭市民政局评为3A社团组织的,得1分;4A社团组织的,得2分;5A社团组织的,得3分。

(二)被评为国家级先进体育组织的,得3分;省级先进体育组织的,得2分;台州市级先进体育组织的,得1分。

(三)被纪委监委、财政、审计、民政、体育等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政资金使用办法的,扣3分。

第五条 举办赛事活动

(一)承办省级以上或台州市级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赛事活动,各级媒体有报道,参加人员达200人以上、投入经费10万元以上,得5分。

(二)承办省级或台州市级赛事活动,媒体有报道,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投入经费在5万元以上,得3分。

(三)承办市级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赛事活动,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得2分。

(四)主办本级赛事活动,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得1分。

五)自主开展公益健身培训、宣讲、技能培训等公共服务活动,服务场次每20场,得2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不计分。

第六条  参加上级比赛

(一)由体育部门组队参加国家级、国家单项体协主办(承办)的比赛中获得个人1-6名的,分别得5、4、3、2、1、0.5分,团体名次计分翻倍。

(二)由体育部门组队参加省级、省级单项协会主办(承办)的比赛中获个人1-3名的,分别得1.5、1、0.5分,团体名次计分翻倍。

(三)由体育部门组队参加台州市级主办的比赛中获个人1-3名的,分别得1、0.5、0.25分,团体名次计分翻倍。

第七条 争创品牌

(一)同一赛事连续举办超过三年(届),加计1分。

(二)主办或承办(执行承办)的赛事列入省体育品牌赛事名录库的,得5分。

(三)举办的赛事获得市三产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的,得5分。

第八条 参与青少年体育发展

(一)联合中小学校共同建立青少年体育项目队,并正常参与训练工作的,得3分。

(二)向中小学校青少年体育项目队派驻教练员开展体育教学、训练的,得1分。

(三)培养或联合培养的运动员获得省运会或同级别赛事金牌的,得5分;获得银牌的,得2分;获得铜牌的,得1分。获得全运会或同级别赛事奖牌的,计分翻倍。

 

第三章  扶持奖励

第九条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根据项目评估对体育社会组织进行量化考核,按考核实际得分评定档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档。

第十条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体育组织给予经费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成立的体育社会组织当年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要符合财政奖励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主要用于赛事活动、运行管理、设施维护等项目开支。

 

第四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每年的11月底前向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提出申报申请,填报《温岭市体育社会组织年度项目评估自评表》,并提交社团年度台账资料。

第十四条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相关职能科室对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如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申报单位应及时提供。

第十五条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党组根据申报单位自评情况和科室审核意见,最终确定年度优秀体育社会组织。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温岭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温岭市体育社团评估办法》(温体〔201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