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温岭市新河某农资店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两不罚”案例

发布日期:2023-07-21 10:35:4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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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3年3月9日,本机关收到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称当事人未制作种子销售台账,3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位于温岭市新河镇金路村X号的经营场所经营“四季香菜”等种子产品,但购入和销售“四季香菜”等种子产品期间,未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2023年3月13日,本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及依据】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为本年度内首次被查获,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承诺改正,2023年5月17日,当事人已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且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属于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农业农村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一)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二)具备整改条件;(三)属于本年度内首次被查获;(四)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3)所列情形”及《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执法事项清单(试行)》规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关于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和《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执法事项清单(试行)》等规定了“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事项清单,为“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实施画好圈,定好“规则”,处罚不是目的,为的是通过多种方式的执法,提高全民的守法意识。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并且当事人为本年度初次违法,经执法人员当场批评教育,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给农业生产造成明显危害,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况,本机关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给予了违法行为人自我改正的机会,让他们感受到执法的温度。同时,这种有温度的互动,能够增进双方的相互理解和支持,促进违法行为人及时了解法律法规,使得他们在今后的行为中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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