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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7-11 浏览次数:字体:[ ]

来源:市文广旅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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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文综罚字〔2023〕25号


当事人:陈xx(身份证号码:3**********4)

身份证住址:温岭市城东街道xxx号

安装住址:温岭市城东街道xxx号

联系电话:150xxx228

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案现已查明:2023年6月16日10点30分,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xxx号进行检查。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通过检查发现房顶装有地面接收设施,当事人承认安装并使用但无法提供相关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卫星接收设施进行了拆除,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全程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此案于2023年6月19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案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6月20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确认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并在相关执法文书及照片上签字确认。

经过上述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事实成立,事实清楚,主要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陈xx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事实;

3、陈xx的身份证件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处置情况;

5、(温)文综保字〔2023〕25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擅自安装和使用的设备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证据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情况;

7、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执法情况,通过照片的形式体现出来;

8、未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未报行政部门审批。

综上所述,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扰乱了我市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秩序,鉴于当事人在案发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拆除违法设备,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结合《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台文发〔2021〕38号):针对个人,情节较轻的: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本局拟给予当事人作出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只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20日我局下发了(温)文综罚告字〔2023〕2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本局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只。

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