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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7- 10 17: 22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图解】《温岭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温岭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温岭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29日





温岭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


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浙卫发〔2022〕29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普惠性托育机构是面向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本办法中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办托主体包括街道社区、社会力量、单位或园区楼宇、幼儿园等。

二、基本条件

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具备基本条件,包含收费水平、收费行为和服务质量等三个维度。

(一)合理定价

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格。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伙食费,下同)全日托(不少于8小时)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当地年收入/12折算到月)50%,(如2022年温岭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2万元/人,折算后普惠收费定价不高于2585元/月),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应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70%。民办幼儿园延伸办托的,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执行。公办幼儿园可直接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

(二)规范收费

托育机构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托幼一体幼儿园保育费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纯托育机构保育费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机构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儿童伙食费不得挪作他用,账目每月公布。

(三)保证质量

托育机构应把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婴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承担保护责任。做好婴幼儿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园所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安排一日生活,重视婴幼儿情感变化,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

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包含幼儿园托育部),可自愿向市卫生健康局申请认定。已备案机构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二)审核公示

市卫生健康局对托育机构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签署协议

公示后无异议的,市卫生健康局应与拟认定的托育机构签订《温岭市托育机构普惠办托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市卫生健康局、托育机构及办托主体备存。

(四)结果公布

市卫生健康局将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名单、收托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3年;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四、补助政策

(一)补助标准

对通过验收的普惠性托育机构(除公办托幼一体幼儿园外),予以建设补贴5万元/家,设置托位补贴400元/个进行奖补;以前年度验收通过的机构新增托位按设置托位补贴400元/个进行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业务用房改造、基本设施设备采购、场地租赁等。奖补资金分3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承担。

(二)补助发放

每年7月份,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对提供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进行质量评估及验收,市财政局落实资金预算,年底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三)补助条件

按照《温岭市托育机构普惠办托承诺书》承诺价格提供收托服务的,结合该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建设情况、设置托位情况、服务质量和家长满意度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

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办托或停止办托的,机构应按比例退还当年补助资金。

在补助周期内,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安全隐患已整改,消费纠纷已妥善解决。如有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取消补助资格。

如发现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未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虚构托位申报补贴的行为,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取消该机构认定有效期内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已拨补助资金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追回纯托育机构补助资金,市教育局负责追回托幼一体幼儿园补助资金。

五、组织实施

(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负责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补和管理,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保障工作。将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确保按时足额划拨到位,实施财政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好价格监督检查、消费维权等工作。

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温岭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

2.温岭市托育机构普惠办托承诺书

3.温岭市普惠性托育机构验收表


附件1:

温岭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全称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校长(园长)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收费标准/月(不包含伙食费用)


建筑面积(m2)


备案回执编号


室内面积(m2)


税务登记证号


室外面积(m2)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选填)


备案托班类型

乳儿班口   托小班口托大班口混合班口

备案时间


备案托班数(个)


备案托位数(个)


入托婴幼儿总数(人)


职工总数(人)


机构办

托总体

情况简

介(500

字内)

(主要包括收托工作、职工管理和获奖情况等)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填报人:手机:


附件2:

温岭市托育机构普惠办托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机构信息,并将按照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承诺已了解温岭市普惠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温岭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要求。

承诺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维持托育机构运转和提高办托质量,不得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