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6-07 11:02: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负责人:刘刚,身份证号码:5115021985****4532
经查,你存在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你租用大溪镇相公渭村温岭市大溪亚达鞋厂三楼经营鞋厂,该鞋厂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对外称瑞格拉鞋厂。该鞋厂因经营不善在2023年4月22日停业,累计拖欠52名员工工资共计283304元。温岭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接到投诉后在2023年5月22日向你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人社监令字〔2023〕71号),责令你在三日内付清52名员工工资共计283304元,并在5月25日前将整改资料报送温岭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该指令书由你本人签收。截止到2023年5月26日,该鞋厂房东垫付了79631元,还拖欠45名员工工资合计203673元。你于5月25日起已无法联系上,你未按指令书要求整改,也未及时付清员工工资。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5月29日以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交公安部门侦办。
2023年5月30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告知书》(温人社监列告字〔2023〕5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视为放弃异议。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将你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3年6月7日至2026年6月6日。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你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部门:温岭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66号
联系电话:86221795 89931861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