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23-960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23〕23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26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23-0010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岭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两城两湖”建设,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和省、台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一)大力培育科技服务业
1.重点培育以研究开发、工业设计、创业孵化、检验检测、科技成果交易、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业,打造“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科技创新生态系统。打造全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研发高地、区域性科技应用新基地。具体按照我市坚持创新制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加快发展信息服务业
2.鼓励发展信息服务产业。对符合条件并入驻温岭市数字经济创新服务基地的企业,考评通过的,入驻后的三年内每年按不超过2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建筑面积不满200平方米、月租金不满30元/平方米的,按实际租金标准补助。支持数字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我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
(三)积极发展金融服务业
3.强化现代金融核心功能,增强防控金融风险能力,深入参与台州小微金融国家级改革试点建设。加快推动温岭金融集聚区建设,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步伐,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体制机制。具体按照我市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大力发展商务服务业
4.推动广告业加快发展。首次被评为国家一、二、三级广告企业的(即取得许可使用“CNAAⅠ”、“CNAAⅡ”、“CNAAⅢ”证明商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浙江省一、二级广告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首次创建国家级、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获得通过的,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5.鼓励中介机构资质提升。对测绘、检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监理、评估等类别的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首次资质达到甲级(一级或综合资质)且当年获评投资项目中介机构事项信用等级A级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或转为资信管理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按上述标准执行。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中介机构,新增完成证券业务资格备案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成功开展IPO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服务、发行债券审计等高端业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鼓励中介机构创先争优。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获评信用等级的,按照3个及以上、2个、1个中介事项数量分为甲、乙、丙三个层级,首次连续三年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甲级前5名或乙级前10名或丙级前20名且层级未下降的,以三年内最低层级确定计奖层级,分别按照甲级给予15万元、乙级给予10万元、丙级给予5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按升档补差额原则享受。会计中介机构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进入全省业务收入前50名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
7.鼓励物流业装备升级改造。加强智慧物流建设,对快递物流企业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冷链物流装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智能机器人和智能物流装备等设备,且采购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设备投入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给予10%的补助,对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物流企业年实际购置新厢式货车或集装箱运输车辆费用(不含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购置费用的5%予以补助,其中冷藏保鲜车辆按照7.5%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限额50万元。推进绿色快递建设,对于当年新购置用于配送的新能源机动车投入超过50万元的快递企业,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对2023年新购置智能安检机的邮政快递企业,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对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8.支持冷链设施建设。对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程序备案新建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冷库项目(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以审计或决算报告为准,下同),在投入使用后,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上,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9.支持物流企业提质发展。对首次被各级认定为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9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2亿元、1亿元的物流规上企业(不包括航运企业和快递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资金按升档补差额原则享受。
10.引导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对邮政快递企业上一年度温岭本地年发货量达到2000万件且当年增长达到15%的,对增长率超过15%部分的业务量给予每万件0.2万元补助(以上级邮管局后台数据为准),每年以上一年发货量为基数,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为我市5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年发件量超过1800万件的邮政快递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推进快递网络建设。对入驻邮政快递品牌达6家以上且派件量达全市50%以上的县级共同配送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符合寄递物流体系布局要求,建成镇级快递集散中心并正常运营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12.支持航运业发展。积极营造良好的航运物流产业发展环境,推动航运要素集聚,进一步做大做强海洋经济,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六)提质发展现代商贸业
13.构建多层级、立体化城镇商业中心体系,发展线上线下融合型消费新业态,全面提升居民消费质量。全面提升开放水平,大力发展国际贸易。具体按照我市加快商贸经济、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
(七)提升发展健康养老业
14.对投资兴办健康养生产业项目(不含机构养老项目),如期竣工验收合格开业后,给予项目投资额500万以上的项目进行补助,1000万以内的部分,按2%补助;1000-5000万的部分,按3%补助;5000万以上的部分,按5%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
(八)大力发展文体旅游业
15.旅游品牌培育。首次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和五星、四星、三星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美食街区(园)、旗舰店、特色美食体验(示范)店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省五星、四星、三星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浙江省白金宿(或五星级)、金宿(或四星级)、银宿(或三星级)、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省级特色主题文化酒店金鼎级、绿色饭店金叶级、品质饭店金桂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省级特色主题文化酒店银鼎级、绿色饭店银叶级、品质饭店银桂级的,分别给予15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全国百强、省百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国家级、省级职能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或省级金奖)、铜奖(或省级银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营地)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其他首次经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台州市文旅局发文(或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认定为相应层级品牌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6.旅游服务品质。提升旅游企业服务品质,对评定为浙江省旅游驿站,首次获得1级、2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补助。对投资10万元以上智慧文化旅游项目验收合格的,给予实际投资额4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旅游宣传推广。发展文化旅游演艺产品。鼓励演艺公司开发旅游演艺作品,每年演出5次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鼓励省级以上各类文化协会会员在温岭设立工作室,在温岭旅游景区每年开展公益性文化旅游活动10次以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对旅游企业参加地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交易会、商品博览会等文化和旅游宣传促销与招商活动,给予每家每次0.3万元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在市外媒体广告宣传温岭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旅游企业,按广告投放费用的30%,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18.积极拓展客源市场。鼓励旅行社接待境外旅游团队(含港、澳、台),一次性接待市外大型旅游团队;鼓励开通温岭旅游散客直通车、温岭动车旅游专列,开拓动车大散拼旅游市场;鼓励开发疗休养旅游产品,开发中小学生研学旅游产品。具体按照当年制定的《温岭市旅游企业地接奖励办法》执行。
19.重点支持运动休闲项目建设。对项目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运动休闲项目,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对新办或新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鼓励体育休闲企业连锁经营,经营门店达3家及以上且其中3家门店每家面积达6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
20.对经主管部门认定,引进国际、国家以及省级纯市场化运营的体育赛事,分别按赛事总经费的30%、25%、2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在国家级、省级电视媒体直播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运动休闲旅游优秀项目的,给予8万元奖励。
21.鼓励发展休闲农业。首次被评为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省级美丽乡村夜经济精品村、省级美丽休闲乡村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省级、台州市级农家乐特色村(集聚村)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农(渔)家乐经营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九)大力发展居民服务业
22.鼓励公交企业提高车辆档次。加快车辆购置和更新,对城市公交、城乡公交购置符合政策导向的公交车辆,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部分,政府补助20%;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政府补助30%;50万元以上的部分,政府补助40%。
23.首次被评为国家、省、台州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物业服务业企业首次获评国家、省、台州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含红色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元的奖励。
(十)积极培育教育培训业
24.持续完善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围绕温岭人才需要,整合各方力量,共建开放型公共实习实训基地,重点发展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技能培训、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幼儿教育等。
二、深化主体引育,激发服务业内生动力
25.鼓励服务业招商引资。对按程序新引进的市外软件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新兴业态企业,五年内首次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1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升档补差额原则享受。
26.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于首次进入服务业规上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以“月度新增”上规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对规上库中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每年实行“绩效提升”评价(新进规上企业从上规后第二年起参与评价),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非亏损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27.加强重点企业培育。每年在服务业各行业中,根据营业收入、地方综合贡献等情况,由市政府予以确定并公布5至10家为服务业重点企业。首次被评为温岭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争取服务业企业上市零的突破,对服务业上市企业按照我市鼓励企业上市政策执行。
28.鼓励申报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鼓励企业积极争取服务业各类改革创新试点,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试点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
29.加快人才培养。每年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有计划地组织部分市服务业规上企业负责人、重点企业负责人、重点项目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新生代企业家和从事服务业工作的各级干部等开展针对性培训学习,开拓企业家的视野和思路,提高各级干部做好服务业发展工作的能力。
三、附则
30.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一般是在温岭市内依法经营或在温岭市内投资建设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在奖补范围内。
31.市财政每年安排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其中2000万元用于扶持服务业产业结构优化、重点行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规划编制、考察培训、宣传推介、行业规范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补助事项等(不含公交车提档、航运业发展奖补),该部分专项资金使用实行总额控制,如果超出的,服务业招商引资条款按比例奖补。
32.企业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度奖补资格:(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税务部门信用等级评定为D类的。
33.本意见中对企业同一补助内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补助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总额的80%,项目建设类(不含物流业装备升级改造、快递网络建设、航运业船舶购置)、荣誉事项、品牌培育、租金补助、旅游地接、体育赛事、公交车提档等可不受地方综合贡献限制。对申报主体因总额控制或地方综合贡献限制不能足额兑现奖补的,受限部分不再延后兑现。
34.本意见由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温岭市财政局负责解读。
3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2023年为全年实施有效。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