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23-973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农水〔2023〕186号
- 成文日期:
- 2023-06-30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65-2023-0003
- 关联类型:
-
关于印发《温岭市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业标准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业标准地,现将《温岭市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业标准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
温岭市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业标准地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农业用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推进全市农业标准地改革,拓宽村集体和农民增收渠道,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业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温政办发〔2022〕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用地建成农业标准地项目,市财政资金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奖励。国有农用土地建成农业标准地项目不在本次财政奖励范围内。
本细则所称的农业标准地项目指符合农业标准地净地标准、项目招引标准,达到控制性指标要求的村集体经济农业用地。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是农业标准地改革职能机关,负责全市农业标准地建设项目的指导、认定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业标准地奖励资金的审查、拨付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业标准地奖励资金的保障及监督使用。
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标准地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的汇总上报及奖励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奖励资金使用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奖励对象:符合奖励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奖励条件:
(一)农业标准地项目规模为集中连片耕地100亩及以上;
(二)农业标准地项目土地流转年限5年及以上;
(三)农业标准地项目符合农业标准地净地标准要求;
(四)农业标准地项目认定达到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要求;
(五)农业标准地项目需签订规范的项目投资建设协议。
第七条 奖励标准: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建成农业标准地项目,当年经验收符合条件的,市财政按2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在《指导意见》施行之后建成的农业标准地项目,享受《指导意见》规定的给予村集体财政奖励政策;在《指导意见》施行之前已认定的农业标准地项目,不享受财政奖励政策。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申报程序:符合奖励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道)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第九条 申报时间:原则上实行集中申报,申请时间为每年度的10月份。
第十条 申报材料: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提供申报表、村级事务民主决策会议及成员表决签字记录、招标公告及中标结果通知书、流转土地的区域位置示意图、农业标准地项目投资协议、农业标准地项目认定评分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准确、完整,镇(街道)在上报时,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核,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申报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分级核查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镇(街道)组织专人到现场核查情况,要对农业标准地建设项目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严格审查把关;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要对镇(街道)上报的农业标准地建设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申报内容严重失实的,一律取消奖励。
第十三条 镇(街道)在申报核查结束后,及时将建成农业标准地项目按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汇总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在受理相关资料审核后,在政务服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在申报当年或次年一次性拨付至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在建设农业标准地项目认定及申报奖励材料完成后,将申报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检查。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附件:温岭市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业标准地奖励申报表
附件
温岭市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业标准地奖励申报表
镇(街道) 村 编号:
申报单位(盖章) |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 | |||||
项目名称 | 申请奖励资金(万元) | |||||
项目 概况 | 项目地址 | 项目面积(亩) | ||||
标准地土地 编码 | 控制性指标类型 | |||||
项目经营 主体 | 经营主体 联系电话 | |||||
协议年限 | 种植方式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以上所提供的数据和相关申请资料真实无误。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审核意见 | 镇(街道)审核意见: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镇(街道)盖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 |
抄送: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