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温)罚〔2023〕27号
台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台环(温)罚〔2023〕27号
当事人:温岭市大江金属表面处理厂(普通合伙)。
当事人在温岭市石桥头镇工业区(温岭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内)从事金属表面处理,“两级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由2个喷淋塔和1个风机组成,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1条喷塑生产线和1条电泳线正在生产,配套的“两级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未运行,且风机前端管路有破损,喷塑烘道和电泳生产线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3月1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通知》(台环发〔2022〕36号),综合考虑当事人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违法后果因子、违法情节因子、环境敏感程度因子等裁量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市支行[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帐户:温岭市财政局,帐号:1207041109064036665-35010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如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