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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温)罚〔2023〕23号

发布日期:2023-06-28 11:42 信息来源: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浏览次数:

              

      

 

台环(温)罚〔202323

 

 

当事人:温岭市东兴船舶修造厂(普通合伙)                      

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月11日和2023年1月15日,将船舶作业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在温岭市松门镇曙光和院南面空地和温岭市松门镇北咸田村垃圾分拣点东侧约50米的荒地上,2023年1月16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和2023年3月29日将上述倾倒、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台州市路桥千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共处置234.695吨,处置费合计19434.75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倾倒、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1月16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通知》(台环发〔2022〕36号),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违法后果因子、违法情节因子、环境敏感程度因子等裁量因素,本局决定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市支行[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帐户:温岭市财政局,帐号:1207041109064036665-35010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如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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