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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温)罚〔2023〕15-2号

发布日期:2023-06-28 11:41 信息来源: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浏览次数:

              

      

 

台环(温)罚〔202315-2

 

 

当事人:林振                                

浙江康明斯机械有限公司的减速机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中的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但该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除抛丸机配有除尘设施外,未建成其他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且该除尘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10年12月份开始在温岭市新河镇中厢工业区投入减速机生产至今,主要生产设备为数控车床74台、磨床17台、加工中心23台、台式攻丝机45台、滚齿机21台、锯床4台、剃齿机5台、拉床2台、清洗机2台、抛丸机1台、自动嵌线生产线1条、真空浸漆生产线1条、喷漆流水线1条(含3个喷漆台)、组装生产线5条;主要生产工艺为箱体(铸铁)→精加工→清洗→装配→喷漆→铸铁箱体,箱体(铝合金)→精加工→清洗→铝合金箱体,钢棒→下料→锻打(外协)→精加工→抛丸(部分)→齿轮,矽钢片→冲片(外协)→扣片(外协)→绕线→嵌线→浸漆→电机,箱体、齿轮、电机、刹车器(外购)→组装成品;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浙江康明斯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公司上述环保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已构成违法。

本局认为,浙江康明斯机械有限公司除抛丸机配有除尘设施外,未建成其他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且该除尘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减速机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属于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公司上述环保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已构成违法。

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的通知》(台环发〔2022〕36号),综合考虑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主观态度、责任主体、环境违法次数、违法后果因子、违法情节因子、环境敏感程度因子等裁量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捌佰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市支行[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帐户:温岭市财政局,帐号:1207041109064036665-35010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如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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