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9000/2023-959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发〔2023〕7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23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规范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含市政府建立并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直接管理的专职消防队,下同)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8〕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的通知》(台政办发〔2022〕50号)等文件规定,依据《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城市消防站建设》(建标152-2017)等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力聚焦“两城两湖”发展战略,紧盯“平安温岭”建设总目标,坚持“网格布局、建管并举”总思路,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强化保障,持续构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的新时代全市域专业灭火救援力量体系,不断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水平和建设成效。
二、总体任务
注重实效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到2030年末,确保基本实现全市域专职消防力量布局科学合理,积极打造“5分钟消防圈”,新建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点)在规划和建设环节不低于标准,所有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点)管理基本实现规范化。
三、领导机制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工作由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温岭经济开发区、温岭新城开发区(以下简称镇<街道>、开发区)和消防救援部门双重负责。镇(街道)、开发区负责队伍建设、日常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总体规划、指挥调度、业务指导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消防救援部门可以将具备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直接管理。
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副组长,发改、财政、人力社保、公安、应急、交通运输、民政、自规、住建、退役军人事务、总工会、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新城开发区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温岭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事务。领导小组下设温岭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承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总体规划、业务指导、专业培训、检查考评、制定和解释管理制度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兼任,副主任由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以及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的一名副科级干部担任,配备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
四、建设要求
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法依规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消防执勤点建设要根据实际,做到因地制宜、贴近实战、适度超前,功能上要满足业务训练、队员在队工作生活学习和24小时驻守执勤需要。
(一)站点布局与营房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执勤点)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温岭市域消防专项规划相衔接。位于市区的政府专职队消防站,应至少有一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一级站”的标准;泽国、大溪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宜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一级站”标准建设;新河、箬横、松门、石塘、温峤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宜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二级站”标准建设;滨海、城南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宜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小型站”标准建设;坞根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乡镇消防队》“一级”标准建设;石桥头镇按照《乡镇消防队》“二级”标准建设。消防执勤点,应具备独立饮食保障条件。具备条件的镇(街道)、开发区,可以参照《乡镇消防队》“二级”标准改造提升消防执勤点。新设的消防执勤点,可以采用模块化设计、建设。
(二)车辆装备和人员配备。镇(街道)、开发区要根据辖区实际和全市消防车辆配备总体规划,按照标准为专职消防队配备车辆装备。特种防护、侦检、警戒、破拆、救生等装备器材根据专职消防队职能任务和工作实际需要配备。所有消防执勤点应配备119消防调度指挥系统。镇(街道)、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在核定编外用工总量内,按照标准配备专职消防队队员,按规定招聘专职消防队队员,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三)验收备案与变更审批。对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或《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应逐级上报至台州市消防救援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报浙江省消防救援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消防执勤点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报温岭市消防救援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台州市消防救援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政府专职消防队投入执勤后,不得擅自撤销、整合、撤出执勤力量、改变属性,确有特殊情况需做上述变更的,须经温岭市人民政府和台州市消防救援部门同意,并报浙江省消防救援部门备案。消防执勤点需做上述变动的,须经所属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报温岭市消防救援部门和温岭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管理要求
镇(街道)、开发区和消防救援部门要按照分工,紧密配合,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的日常管理,提升专职消防队伍实战能力,不断加快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一)加强联勤联动。政府专职消防队单独编队执勤,实行队长负责制,消防执勤点应明确负责人协助队长落实各项管理职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执勤点须严格落实24小时执勤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执勤点的调度指挥必须纳入消防救援部门“119”调度指挥体系。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执勤点每次接警出动,须确保至少1部互联网对讲机或350M对讲机和4G图传等通信设备正常开启,全程与消防救援部门指挥中心保持通信。现场有多个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参与的,由辖区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现场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到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消防救援队伍的层级指挥并要坚决服从命令。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执勤点非处警出动时,应分别在出动时和归队时向消防救援部门指挥中心报备。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执勤点须按要求做好消防车辆、舟艇、飞行器、泵等装备器材维护保养工作。
(二)强化业务能力。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须严格执行岗前培训、晋级培训、专业训练、合成训练等职业培训制度,依托消防救援部门专职消防员培训机构,开展灭火救援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时间不少于1个月,达到《消防员职业技能标准》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考核。人力社保、消防救援部门和总工会要积极组织开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业务比武和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能手评选工作。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做好对本地志愿消防队的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三)规范工作秩序。镇(街道)、开发区要督促政府专职消防队,结合工作重点分别制定周、月、季、年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要统一使用“温岭市××(镇、街道、开发区)专职消防队”称谓和门牌,统一营房、车辆标识,统一内务、库室设置,统一着规定制服,佩戴统一标志。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对政府专职队人员的管理教育,维护消防救援队伍整体形象。温岭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公室为每名队员统一制作工作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考核考评机制,定期实施考核考评,考核结果作为人员任用的重要依据,其中对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业务考核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对其他队员的业务考核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实施。
六、保障要求
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浙江省、台州市相关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一)工资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省合同制消防员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8〕48号)的规定进行保障,应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匹配。镇(街道)、开发区要建立符合队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分级管理的专职消防队员薪酬制度(其中绩效工资构成应包含高危补助、出警补助、月考核奖和年度考核奖等项目)。
(二)社会保障和优待。镇(街道)、开发区应当依法为专职消防队员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按照每人保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标准为专职消防队成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镇(街道)、开发区应当每年为每名队员组织不少于1次的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镇(街道)、开发区财政经费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享受交通出行、医疗等社会优待。
(三)奖励激励和抚恤。政府专职消防队或队员在灭火救援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工作成绩特别显著的,应按照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消防救援部门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评优评奖范围。对年满55周岁的专职消防队队员,原则上自主择业,并依法领取经济补偿金。确有工作需要的,由温岭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经审批同意后,可以留任或者按属地原则在镇(街道)、开发区部门内部转岗。留任或内部转岗且年满60周岁的,依法办理退休。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日常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待遇;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申报,落实各项待遇。符合有关基金救助条件的专职消防队员,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争取有关基金给予经济救助。
市人民政府将专职消防队建设情况纳入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对工作推动落实不力、队伍发生重
大负面舆情或者严重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