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MB1501720C/2018-929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卫发〔2018〕23号
- 成文日期:
- 2018-03-13
- 发布单位:
-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23-2018-0001
- 关联类型:
温岭市卫生计生局 温岭市公安局 温岭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温岭市卫生计生局 温岭市公安局 温岭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
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单位:
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群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近年来,虽然人口死亡登记工作质量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理顺工作关系,规范工作流程,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死亡登记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和台州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局、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台卫发〔2017〕194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死亡证》的签发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2018年4月1日起,各医疗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样式见附件1)。《死亡证》共四联,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签发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保存,作为销户凭证;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作为办理民事凭证;第四联由民政殡葬部门保存,作为遗体火化凭证。
(二)签发单位
1.在医疗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救治的医疗机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2.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家属或知情人凭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 (居) 委会开具的村 (居) 委会证明(模板见附件2)、家属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和生前病历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签发《死亡证》。
3.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到现场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包括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三)签发对象:在温岭市内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并盖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二、《死亡证》的使用管理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一)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二)《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签发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三)纸质《死亡证》由市卫生计生局统一印制。市疾控中心负责新版死亡证发放领用登记工作,对发放、使用及废证情况进行登记与统计(附件4、5)。
三、人口死亡信息的报告
(一)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库。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辖区死亡人口信息库,及时签发医疗机构死亡及非医疗机构场所的正常死亡个案的《死亡证》,并于签发《死亡证》7日内网络报告第一联信息,院外非正常死亡个案由户籍所在地或死亡地的镇、街道卫生院负责收集信息并网络报告;公安部门建立死者户籍及时注销制度和非正常死亡判定制度;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死者人口火化信息库,督促市殡仪馆(火葬场)建立“凭盖有医疗机构和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殡葬手续”的规定。
(二)开展信息校核工作。市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镇(街道)派出所民警、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应当及时向所在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核查辖区内死亡信息。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应当每月26日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信息(附件6),建立本部门跨区域非户籍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机制。公安部门每年提供上年度上年末本地区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人口性别及年龄别人口数等情况(附件7)。
(四)加强统计分析。市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人口死亡数据的分析利用,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制定人口健康政策提供信息支撑。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市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分别组织医疗机构、派出所和镇街道(村居)开展相关培训,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工作流程,密切部门配合。市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共享《死亡证》签发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机构及当地殡葬部门的信息,紧密配合,加强协作,进一步规范证书签发与使用、信息报告与共享等工作流程,提供便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业务协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印制《村(居)委会证明》及《死亡证办证指引》(模板见附件2、3),提供给村(居)委,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居民办证使用。
(三)完善工作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市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完善证书管理、信息报告、数据安全、督导检查、人员培训、考核评估等工作制度,建立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信息化建设等长效机制,提高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水平。要将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系统纳入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诊间直报及上级数据同步、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开始执行。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市卫生计生局 王嫽嫽 86128638,13372378158
市公安局 王 晖 86102281,13906865199
市民政局 王建华 86226801,13906861150
附件: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填报说明
2.村(居)委会证明(模板)
3.《死亡证办证指引》(模板)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放登记表
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废证登记表
6.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数据项
7.本地区性别年龄别人口数
8.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医疗机构名单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温岭市公安局
温岭市民政局
2018年3月13日
附件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县(区、旗) | |||||||||||||
第 | 死者姓名 | 性别 | 1男,0未知的性别 | 民族 | 国家或 | ||||||||
有效身份 | 1身份证,2户口簿,3护照 | 证件 | 年龄 | 婚姻 | 1未婚,2已婚,3丧偶 | ||||||||
出生 | 年 月 日 | 文化 | 1研究生,2大学,3大专 | 个人 | 11公务员, 13专业技术人员, 17职员 | ||||||||
死亡 | 年 月 日 | 死亡 | 1医疗卫生机构,2来院途中,3家中 | 死亡时是否处于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内 | 1是,2否 | ||||||||
生前 | 户籍 | 常住 | |||||||||||
可联系的 | 联系 | 家属住址 | |||||||||||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 | 疾病名称(勿填症状体征) | 发病至死亡大概间隔时间 | |||||||||||
I. (a)直接死亡原因 | |||||||||||||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 | |||||||||||||
(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 | |||||||||||||
(d)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 | |||||||||||||
II.其他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 | |||||||||||||
生前主要疾病 | 1三级医院, 2二级医院,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生前主要疾病 | 1尸检,2病理,3手术,4临床+理化 | ||||||||||
医师签名 | 医疗卫生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以下由编码人员填写) 根本死亡原因: | ICD编码: | ||||||||||||
死亡调查记录 | |||||||||||||
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症:
以上情况属实,被调查者签字: | |||||||||||||
被调查者 | 与死者 | 联系 | 联系地址 | ||||||||||
死因推断 | 调查者签名 | 调查日期 | 年 月 日 | ||||||||||
注:①此表填写范围为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②被调查者应为死者近亲或知情人;③调查时应出具以下资料: |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
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 | |||||||||||
第 | 死者 | 性别 | 民族 | 国家或 | 年龄 | ||||||
身份证件 | 证件 | 常住 | |||||||||
出生 | 年 月 日 | 死亡 | 年 月 日 | 死亡 | |||||||
死亡 | 家属 | 联系 | |||||||||
家属住址 | 医师 | 民警 | |||||||||
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 派出所意见(盖章) | ||||||||||
注:①死者家属持此联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注销手续;②无医师及民警签字、医疗卫生机构及派出所盖章无效。 | |||||||||||
------------------------------------------------------------------------------- |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
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 | |||||||||||
第 | 死者 | 性别 | 民族 | 国家或 | 年龄 | ||||||
身份证件 | 证件 | 常住 | |||||||||
出生 | 年 月 日 | 死亡 | 年 月 日 | 死亡 | |||||||
死亡 | 家属 | 联系 | |||||||||
家属住址 | 医师 | 民警 | |||||||||
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 派出所意见(盖章) | ||||||||||
注:①死者家属持此联到公安机关签章;②无医师及民警签字、医疗卫生机构及派出所盖章无效;③死于救治机构以外的死亡原因系死后推断。 | |||||||||||
------------------------------------------------------------------------------- | |||||||||||
居民死亡殡葬证 | |||||||||||
行政区划代码□□□□□□ 编号:□□□□□□□□□□□□□□□□□ | |||||||||||
第 | 死者 | 性别 | 民族 | 国家或 | 年龄 | ||||||
身份证件 | 证件 | 常住 | |||||||||
出生 | 年 月 日 | 死亡 | 年 月 日 | 死亡 | |||||||
死亡 | 家属 | 联系 | |||||||||
家属住址 | 医师 | 民警 | |||||||||
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 派出所意见(盖章) | ||||||||||
注:①死者家属持此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②无医师及民警签字、医疗卫生机构及派出所盖章无效。 | |||||||||||
填表说明 |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人口管理与生命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因此,要求填写者及相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 |||||||||||
一、填写范围 | |||||||||||
中国大陆境内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包括未登记户籍的死亡新生儿。 | |||||||||||
二、填写人 | |||||||||||
(一)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 | |||||||||||
(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 |||||||||||
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 | |||||||||||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 |||||||||||
三、填表要求 | |||||||||||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要求四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打印或用钢笔、碳素笔填写,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已注明分类项目,请打印应选项目或在应选项目上打“√”。 | |||||||||||
(二)本表分类采用以下国家标准:《人的性别代码》(GB/T2261.1-2003)、《婚姻状况代码》(GB/T2261.2-2003)、《从业状况(个人身份)代码》(GB/T2261.4-2003)、《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1991)、《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学历代码(文化程度代码)》(GB4658-2006)。如发布最新版本,则采用最新版本。请按国家标准填写,国家或地区填写中文简称。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旗):指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省、市、县名称,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 | |||||||||||
(四)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县(区、旗)6位行政区划代码,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 | |||||||||||
(五)编号:填写17位代码(可由信息系统自动赋值)。编号规则为:《死亡证》出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9位)+年份(4位)+流水码(4位)。 | |||||||||||
(六)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证件类别及号码不得空缺。中国公民要求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 | |||||||||||
(七)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婴儿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 |||||||||||
(八)出生、死亡日期:填写死者的出生或死亡的年、月、日,婴儿死亡填写到时、分。 | |||||||||||
(九)个人身份:按照死亡前的个人身份填写,离退休后死者的个人身份一律填“离退休人员”。 | |||||||||||
(十)死亡地点:“医疗卫生机构”指死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住院部及急诊室;“不详”指未能确定的死亡地点(仅限非正常死亡者)。 | |||||||||||
(十一)常住、户籍地址:常住地址填写死者居住半年以上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户籍地址填写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 | |||||||||||
(十二)第一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第I部分中“(a)直接死亡原因”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疾病诊断或损伤。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填写第一联“(a)直接死亡原因”,如果(a)行填写的为症状、体征、衰竭,则“死亡原因”填写(a)行之后的主要致死原因。填写举例: | |||||||||||
例一:如某人因肺癌导致死亡, | |||||||||||
第一联:(a)肺癌; | |||||||||||
根本死亡原因:肺癌; | |||||||||||
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肺癌。 | |||||||||||
例二:如某人因早年的慢性支气管炎逐渐引起肺气肿,逐渐引起肺心病导致死亡, | |||||||||||
第一联:(a) 肺心病,(b)肺气肿,(c)慢性支气管炎; | |||||||||||
根本死亡原因:慢性支气管炎; | |||||||||||
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为“肺心病”。 | |||||||||||
例三:如某人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造成颅内损伤导致死亡, | |||||||||||
第一联:(a) 颅内损伤,(b)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 | |||||||||||
根本死亡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 | |||||||||||
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颅内损伤。 | |||||||||||
(十三)生前主要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三级医院(含相当)包括三级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院,二级医院(含相当)包括二级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疗养院等。 | |||||||||||
(十四)生前主要疾病最高诊断依据:“死后推断”仅限死亡地点为“来院途中”、“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填写。 | |||||||||||
(十五)根本死亡原因及ICD编码:二级及以上(含相当)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编码人员填写,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由县(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码人员网上填写。ICD编码填写4位国际疾病分类代码。 | |||||||||||
(十六)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申请人应为《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 | |||||||||||
附件2
村(居)委会证明(模板)
兹我居(村)委会户籍(常住)居民姓名__ ___,性别___,年龄___岁,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 _________ ____,
现住地址:________ _______ ____,
死者家属自报于___年__月__日因(死因分类:疾病、意外、自杀、年老、其他原因___)在______(死亡地点)死亡,初步判断死因无可疑,请协助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特此证明。
申报人姓名: 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 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申报人与死者关系: _ __
出证人签名:
出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村(居)委会应从死者的长期病史、社会关系、与亲属是否存在矛盾等方面
初步判断死因是否可疑,死因可疑者应及时报公安部门处理。
2.此证明一式二份,一份村居存档,一份给死者家属。
附件3
死亡证办证指引(模板)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卫发〔2018〕23号)文件精神,居民需凭《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注销户籍及遗体火化。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
由负责救治的医疗机构签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
二、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
由所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签发。家属或知情人凭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 (居) 委会开具的居委(村委)证明、家属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和生前病历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签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
三、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非正常死亡
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害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附件4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放登记表
单位名称 | 领用时间 | 领用数量 | 证书起止编号 | 领用人签名 | 发放人 签名 |
说明:各级发放及使用单位均须填写此表。
附件5
___年《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废证登记表
签发机构名称:
科室 名称 | 日期 | 证书编号 | 废证原因 | 备注 | ||
填写 错误 | 遗失 | 其他 | ||||
说明:各签发机构须对作废死亡证进行逐份登记,作为备查。
附件6
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数据项
序号 | 数据项名称 | 正常死亡信息 (卫生计生部门提供) | 非正常死亡信息 (公安部门提供) | 死亡销户信息 (公安部门提供) | 火化信息 (民政部门提供) |
1 | 行政区划代码 | * | * | * | * |
2 | 省、市、县名称 | * | * | * | * |
3 | 《死亡证》编号 | * | - | * | * |
4 | 法医鉴定书编号 | - | * | - | - |
5 | 死者姓名 | * | * | * | * |
6 | 性别 | * | * | * | * |
7 | 民族 | * | * | * | * |
8 | 国家或地区 | * | * | * | * |
9 | 年龄 | * | * | * | * |
10 | 身份证件类型 | * | * | * | * |
11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 * | * |
12 | 常住地址 | * | * | * | * |
13 | 户籍地址 | * | * | * | - |
14 | 出生日期 | * | * | * | * |
15 | 死亡日期 | * | * | * | * |
16 | 死亡地点 | * | * | * | - |
17 | 死亡原因 | * | * | * | - |
18 | 意外死亡情况描述 | - | * | - | - |
19 | 家属姓名 | * | * | * | |
20 | 联系电话 | * | * | * | * |
21 | 家属住址或单位 | * | * | * | * |
22 | 医师签名 | * | - | - | - |
23 | 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 * | - | - | - |
24 | 民警签名 | * | - | * | - |
25 | 派出所名称 | * | - | * | - |
26 | 法医签名 | - | * | - | - |
27 | 法医鉴定单位名称 | - | * | - | - |
28 | 殡仪馆名称 | - | - | - | * |
注:①“*”表示需提供的数据项,“-”表示无需提供的数据项;②行政区划代码及省、市、县名称指医疗卫生机构、
派出所、法医鉴定单位、殡仪馆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县级市)名称及行政区划代码。
附件7
本地区性别年龄别人口数(公安部门提供)
年龄组 | 户籍人口 | 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人口 |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0岁 | ||||
1-4岁 | ||||
5-9岁 | ||||
10-14岁 | ||||
15-19岁 | ||||
20-24岁 | ||||
25-29岁 | ||||
30-34岁 | ||||
35-39岁 | ||||
40-44岁 | ||||
45-49岁 | ||||
50-54岁 | ||||
55-59岁 | ||||
60-64岁 | ||||
65-69岁 | ||||
70-74岁 | ||||
75-79岁 | ||||
80-84岁 | ||||
85-89岁 | ||||
90-94岁 | ||||
95-99岁 | ||||
100岁及以上 |
注: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人口数不包括台港澳居民及外国人。
附件8
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 | 19 | 温岭市石塘镇卫生院 |
2 | 温岭市中医院 | 20 | 温岭市滨海镇卫生院 |
3 | 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 21 | 温岭市城南镇卫生院 |
4 | 台州市肿瘤医院 | 22 | 温岭市石桥头镇卫生院 |
5 | 温岭市第四人民医院 | 23 | 温岭市坞根镇卫生院 |
6 | 温岭市妇幼保健院 | 24 | 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卫生院 |
7 | 温岭市精神康复医院 | 25 | 温岭市惠民医院 |
8 | 温岭市城北中心卫生院 | 26 | 台州骨伤医院 |
9 | 温岭市大溪中心卫生院 | 27 | 温岭东方医院 |
10 | 温岭市箬横中心卫生院 | 28 | 温岭松门华信医院 |
11 | 温岭市温西中心卫生院 | 29 | 温岭滨海中山医院 |
12 | 温岭市太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30 | 温岭和平消化专科医院 |
13 | 温岭市城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31 | 温岭仁济医院 |
14 | 温岭市城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32 | 温岭三心美德老年病专科医院 |
15 | 温岭市横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33 | 温岭曙光皮肤病专科医院 |
16 | 温岭市泽国镇卫生院 | 34 | 温岭呼吸病医院 |
17 | 温岭市新河镇卫生院 | 35 | 温岭南方精神疾病专科医院 |
18 | 温岭市松门镇卫生院 | 36 | 温岭泽国福寿护理中心 |
备注:1.除以上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救治死亡的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调查签发。
2.市卫生计生局将及时向民政部门报送新增签发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