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MB1501720C/2017-78476
- 公开方式:
- 依申请公开
- 文号:
- 温卫发〔2017〕144号
- 成文日期:
- 2017-10-17
- 发布单位:
-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23-2017-0005
- 关联类型:
关于印发《温岭市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温岭市乡村医生定期考核
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中心、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浙江省乡村医生考核及再注册工作实施细则》,市局组织制定了《温岭市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0 月17日
温岭市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浙江省乡村医生考核及再注册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称市卫计局)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温岭市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逢单数年份为考核年份,每个考核周期的考核工作于考核年份10月10日-12月31日完成。
第六条 市卫计局负责温岭市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市卫计局成立由本部门和市、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的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在温岭各中心、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组长由市考核委员会成员担任,副组长为分管乡村医生管理的副院长,成员由卫生院的公共卫生科、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一般疾病诊治情况。
(二)业务水平及学习培训情况。参加乡村医生再注册培训考试(培训和考试由市卫生进修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在岗医学继续教育情况。
(三)规范服务情况。 依法执业、诊疗规范、医疗文件书写等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和其他乡村医生的意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考核方式采取日常工作表现评定和现场检查考核相结合。
(一)个人述职。以书面形式填写《乡村医生考核表》。
(二)卫生院和辖区卫生监督所综合评议占20%,其中卫生院综合评定占10%,辖区卫生监督所综合评定占10%。
(三)实地检查考核占80%,由各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其中职业道德评议,应结合服务态度、规范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等情况,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和其他乡村医生的意见。
第十四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小组应当于考核前30日将书面通知送达需参加考核的乡村医生;考核通知应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是否申请回避,以及考核小组具体组成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职称)等内容,乡村医生收到书面考核通知后在回执上签字。回执由各中心、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存。
(二)考核小组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考核委员会;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市卫计局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 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一个考核周期内,每名乡村医生仅能暂缓考核1次,暂缓考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市卫计局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考核总评分小于60分的;
(四)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乡村医生考试不合格者;
(五)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卫计局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考核通知单》、《乡村医生考核评分表》、《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乡村医生考核结果汇总表》、《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由市卫计局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卫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