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MB1501720C/2017-78475
- 公开方式:
- 依申请公开
- 文号:
- 温卫发〔2017〕78号
- 成文日期:
- 2017-05-25
- 发布单位:
-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23-2017-0003
- 关联类型:
温岭市卫生计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
温岭市卫生计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政策,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保障力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发〔2013〕106号)文件精神,实现经济扶助标准动态增长,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就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作出如下意见:
一、扶助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一)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
(一)特别扶助金
1.女方享受特别扶助金标准如下:
(1)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享受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2)对年满60周岁且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享受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3)对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享受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2.男方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前提条件是夫妻中女方年满49周岁,享受特别扶助金标准如下:
(1)对未满60周岁的,享受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2)对年满60周岁且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享受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3)对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享受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3.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其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二)一次性慰问金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慰问金发放标准:
(1)无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家庭,享受一次性慰问金2万元;
(2)有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家庭,享受一次性慰问金1万元。
2.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二级以上)家庭,享受一次性慰问金1万元。
(三)大病困难补助
扶助对象患有下列疾病的,给予大病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一次性补助3000—10000元。
1.恶性肿瘤
2.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重大器官移植
4.失代偿期肝硬化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血友病
7.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8.慢性精神病(重性精神病)
9.耐多药性肺结核
10.急性心肌梗塞
11.脑梗死
12.I型糖尿病
13.甲亢
(四)养老保险补助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以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上一年在缴人员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补助。
(五)依法收养子女补助
女方年满49周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自2016年1月1日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以收养证时间为准),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三、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政策
(一)扶助金
对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享受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对二级并发症的人员享受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对一级并发症的人员享受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困难补助
以2014年发放的困难补助为基数,每人每年增加500元。
按照《关于给节育手术并发症病人及部分计生特困户生活补助的通知》(温人口计生局〔2014〕33号)文件规定,对确定的节育手术照顾治疗对象,以2014年发放的困难补助为基数,每人每年增加300元。
(三)大病困难补助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同等享受上文所述的大病困难补助待遇。
四、开展服务
(一)政策服务。及时对有生育能力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做好生育政策宣传,主动提供再生育全程代办服务,鼓励和支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二)技术服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有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供再生育所需的各项咨询指导和医疗技术服务。
(三)关爱服务。建立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关爱服务队,积极发挥志愿者、社区医生、专家团队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根据独生子女死亡家庭需要,提供心理慰藉、生活照顾、医疗服务等关爱服务。
(四)养老服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接收,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五)专人联系。各镇、街道要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专人联系制度,随时了解掌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基本动态,及时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扶助金和补助金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不影响已享有的其他社会福利待遇。
(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依法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待遇;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的,享受特别扶助待遇。
(三)本意见自2017年5月25日起施行,由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温岭市财政局、温岭市民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温卫发〔2015〕25号)同时废止;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及与有关单位联合发布的文件,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温岭市财政局
温岭市民政局 温岭市计划生育协会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