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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打击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6- 15 15: 10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温岭市打击非法行医及“两非”

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现将《温岭市打击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12月28日


温岭市打击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活动,及时发现查处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管理打击非法行医及“两非”举报奖励工作,温岭市卫生监督所、局妇幼与家庭发展科负责具体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举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的人员,不包括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其提供的线索、事实未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掌握,并经查证属实或主要情节基本属实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无证行医(游医、黑诊所等)的;

(二)非法开展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的;

(三)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

(四)医疗机构超科目行医、出租、承包科室的;

(五)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

(六)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

(七)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开展诊疗活动的;

(八)其他非法行医活动。

第五条 对发现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可以向温岭市卫生监督所举报,举报地址:温岭市阳光大道179号,举报电话:96301、86120056。

第六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发生地址、违法事实等情况,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及药品、医疗器械存放地点,同时留下本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末八位数字)和联系方式,以便举报核实后获得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  举报非法行医奖励标准:

1.一般案件:拟罚没金额5千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1000元;

2.较大案件:拟罚没金额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2000元;

3.重大、复杂案件:拟罚没金额2万元以上的、拟吊销许可证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行医者被刑事拘留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5000元。

(二)举报“两非”行为奖励标准:

1.一般案件:举报怀孕妇女参与“两非”行为,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举报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施行“两非”行为,经查实后,对施行“两非”行为的机构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000元。

2.重大、复杂案件:举报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施行“两非”行为,经查实后,对施行“两非”行为的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对个人吊销医师资格证的,给予举报人奖励8000元;追究刑事责任判缓刑的,给予举报人奖励15000元;追究刑事责任判实刑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0000元。

第八条 受奖励的举报者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领奖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对举报人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被重复举报的,以举报受理时间先后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有直接作用的,也可按本办法规定酌情给予奖励。对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举报者联名举报同一非法行医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条 恶意举报、虚报、谎报的,对举报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冒领或串通有关人员骗取举报奖金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相关经办人员须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及外界透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对举报奖励人员的有关资料查验核实后,应密封加印存档,未经批准,不得调阅。违反规定透露举报人相关个人信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在查处非法行医及“两非”行为重大、复杂案件过程中,对提供或协助取得关键证据的证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中非法行医一般和较大案件、“两非”一般案件的举报人奖励由市卫生监督所、局妇幼与家庭发展科负责审核,非法行医和“两非”重大、复杂案件的举报人和关键证人奖励须报经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