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溪一村民盗伐42棵杉树被查处

发布日期:2023-05-06 11:39:3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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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卢某作出罚款1.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去年2月19日,有群众向警方举报:盘山村山头,有人在砍伐树木。

盘山村位于大溪镇域西部山区,太湖山南侧之盘山上,几年前,盘山村整村迁到新陶村,只有几户人家还留在山上。群众举报的砍伐地,位于盘山村的深山里。

接到报警后,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的民警当即赶了过去。现场,多棵杉树已被砍断,并被锯成断状。民警数了数,被砍断的树有10多棵,而树桩有42个。这些树桩,大的根径有28厘米,小的根径有13厘米。

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民警很快找到了涉案人员卢某。卢某50多岁,是盘山村村民,仍然住在山上。当时,卢某正在家里吃午饭,对于砍伐树木一事供认不讳。 

卢某称,他想把这些树砍掉卖点钱,之前他就砍过一批,通过车辆运到山下的树场卖了600多元。

这些杉树为村里集体所有,卢某砍树时被阻止过,但他依然我行我素。经查,卢某两次砍伐林木42棵,均为杉树。

后经鉴定,被盗伐杉木立木蓄积为5.7438立方米,结合浙江省木材综合出材折率与计价标准,总价值1359元。

因此案,警方对卢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认为,卢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获当地村民委员会谅解,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今年1月,检察机关将该案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卢某于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189棵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9倍的罚款12231元。

据悉,这是我市推进“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以来查处的首例盗伐林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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