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9000/2023-953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发〔2023〕5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11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本级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3.2 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启动标准
4.3 财政收入政策
4.4 财政支出政策
4.5 预算调整
4.6 资金拨付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2 总结评估
5.3 信息发布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2 预案生效时间
温岭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财政能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和《台州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事件的发生,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1.3.2 统一部署,协调联动。市财政应按照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1.3.3 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财政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本级
2.1.1 市财政局是全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1.2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财政局有关科室根据实际情况牵头成立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任务。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
2.1.3 市财政局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突发事件对应的联系科室承担,其他科室配合。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市财政要实现与市级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 报告
3.2.1 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市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财政报告;需要上级财政部门给予应急保障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3.2.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市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 报告一般应为正式盖章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正式报告。
3.2.4 市财政局内部处理程序:报告由局办公室承接,局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到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协调小组联络员。如相关科室首先接到报告,可以先行办理,再通知局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 市财政局各科室接到相关部门报告后立即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原则上1日内会签预算局后报局领导。
4.1.2 市财政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决定成立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4.2 启动标准
4.2.1 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2.2 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紧急采购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 相关市级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市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 财政收入政策
4.3.1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研究提出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4.3.2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规定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3.3 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4.4 财政支出政策
4.4.1 市、镇两级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需求,经市财政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4.4.2 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4.3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及管委会根据财政支出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本地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批。
4.4.4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经保险理赔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对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5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市财政局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对部门预算进行预算调剂的,市财政局在保证“三保”支出的同时,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4.6 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时,市财政局可按规定提出动支预备费等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由主管部门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 预算调整
突发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市财政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金等预算变动或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 资金拨付
4.6.1 财政安排处置突发事件的资金,根据市政府的决策,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4.6.2 对主管部门的拨款,原则上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1日内办理完审核和下达预算指标手续。
4.6.3 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1日内办理完审核、下达补助文件和资金调度手续。
4.6.4 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1.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1.2 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5.1.3 对于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移送。
5.2 总结评估
5.2.1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市财政应及时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2.2 镇、街道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市财政局。并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报市财政局。
5.3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3年以及每次突发事件结束后进行修订。
6.2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