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7324304288/2023-953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04
- 发布单位: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综执〔2023〕14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暂扣、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温综执〔2023〕14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暂扣、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中队、下属事业单位: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暂扣、罚没物品管理制度》在《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罚没物品仓库管理办法》(温综执〔2018〕67号)文件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补充,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18日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暂扣、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为完善我局暂扣、罚没物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执法办案单位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设定、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实施扣押,扣押程序见“查封、扣押执法程序指引”。
第二条 各执法办案单位设置独立的暂扣物品间,落实专人负责管理,进出库台账及相关扣押法律文书清楚、完善并建档妥善保管。
第三条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后,即可实施罚没物品的执行工作,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无法到场的应当有证人在场,由两个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当依据处罚决定书所列物品逐一清点罚没物品,制作罚没物品清单及执行记录文书并全程执法记录仪记录。执行完毕罚没物品清单及执行记录文书交当事人签字、捺印确认,执法人员签字,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没物品清单、执行记录文书、全程执法记录仪记录应当附案卷存档。当事人拒签的,应当在执行记录文书中备注,当事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在执行记录文书如实记录,见证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执法办案单位应当将执行到位的罚没物品及时移交局罚没品仓库保管,与负责相应执法条线的直属队办理移交交接手续,交接记录存档保管。
第五条 局罚没品仓库由局办公室负责落实,并建立健全罚没物品保管制度,直属队落实专人负责:
(一)建立台账制度,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造册、登记,清楚、准确、全面反映罚没物品的主要属性和特点,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全过程。
(二)建立分类保管制度,对不同种类的罚没物品,应当分类保管。对文物、文化艺术品、贵金属、珠宝等贵重罚没物品,应当做到移交、入库、保管、出库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密封工作。
(三)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员责任,确保物品妥善保管。
(四)建立清查盘存制度,做到账实一致,定期向局领导及财政部门报告罚没物品管理情况。
第六条 罚没品仓库应当凭本局按管理职责批准的书面文件或者单证办理出库手续,并在登记的出库清单上列明,由经办人与提货人共同签名确认,确保出库清单与批准文件、出库罚没物品一致。罚没仓库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符合出库规定和手续的罚没物品出库。
第七条 对超过诉讼期限的罚没品,按照《罚财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置,具体由局办公室负责对接市财政部门实施。
附件:1.罚没物品清单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
2.罚没物品交接单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印发
附件1:
罚没物品清单
罚没品名称 | 数 量 | 规 格 | 型 号 | 备 注 |
本清单一式贰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案卷归档
案卷名称及编号:
当事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 年 月 日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
地点 | |||
执行内容 | |||
被执行人 | 联系方式 | ||
身份证号码 | |||
地址 | |||
执行记录
附:罚没物品清单一份 在场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
附件2:
罚没物品交接单
案卷名称及编号:
案件当事人:
移交单位:
移交人: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接收人: 年 月 日
备注:
本清单一式叁份,一份局办公室存档,一份相应直属队存档,一份案卷归档。
附:1、罚没物品清单(复印件)
2、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