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人民政府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23- 05- 30 18: 24 信息来源: 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商贸经济发展水平,积极融入双循环,助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台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商贸主体提质扩容

(一)商贸主体招引培育

1.鼓励招商引贸。经招引的市外重点商贸企业,在五年内实行绩效考核,对企业利润为正,销售额达到以下标准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税负率大于等于1‰的批发企业,当年纳统销售额达到5亿元,给予40万元奖励,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每超1亿元给予8万元的奖励;零售企业当年纳统销售额达到2亿元,给予80万元的奖励,超过2亿元的部分、按每超0.5亿元给予2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次年起,年均销售额增速15%及以上的,当年按销售额体量等级对应标准继续予以奖励。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超40亿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超10亿元的,另行研究。

2.鼓励企业规范发展。对当年首次纳统的月度新增批发零售企业,或上年度首次纳统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达到50%的批发零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批发企业月度新增纳统且当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3亿、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零售企业月度新增纳统且当年销售额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45万元、7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通过本市工业企业分离新设立的批发零售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

3.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纳统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纳统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5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奖励。

对上一年度纳统销售额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批发企业,纳统销售额达到1.5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零售企业,当年销售额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且达到20%的,分别按销售额体量等级对应标准的70%、80%、90%、100%给予奖励。

(二)商贸品质提升

1.鼓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省级以上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称号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鼓励老字号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鼓励餐饮业优化提升。对当年被评为国家“五钻”“四钻”“三钻”酒家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4.推进台州市“世界美食之都”建设。对通过省级、台州市级特色美食街区验收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汽车消费

1.对新引进落户我市且纳统年销售额(按12月计)达2000万元的汽车销售品牌,按照建筑面积给予经营主体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资额15%的分档限额补助。其中:建筑面积1000-2000(不含)平方米且装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90万元;建筑面积2000-3000(不含)平方米且装修投资额6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建筑面积3000-5000(不含)平方米且装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20万元;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装修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汽车销售品牌首次落户我市且纳统的再奖励50万元。

2.对新能源汽车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30%的纳统汽车销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增速超过30%的增量部分,按每增加1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和引导二手车经纪向经销模式转变,纳统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75万元、90万元、105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发展预制菜产业。对经备案(核准)后的预制菜技术改造项目,在建设起止年限内所购置的生产性设备(含环保设备、生产辅助设备、设备内置软件及自制设备等)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含税)以上[单台设备20万元(含税)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进行分档补助,具体标准如下:单台设备投资额为20万元(含税)-500万元(含税)的,按8%的标准给予补助;单台设备投资额为500万元(含税)以上的,按12%的标准给予补助。总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合同单价50万元以上),且在规定期间内已经支付的融资费用超过30%或10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设备(不含保证金)纳入补助范围。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首店品牌发展

1.对国际品牌企业,在我市开设浙江首店、旗舰店的,年租金和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下同)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开设台州首店的,年租金和装修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国内品牌企业,在我市开设浙江首店、旗舰店的年租金和装修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开设台州首店的,年租金和装修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上述补助按50%、25%、25%比例分3年发放。

2.对商业综合体和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引进一家浙江首店、台州首店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奖励。

3.鼓励连锁经营发展,对我市批发年销售额5000万元及以上、零售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统一核算的纳统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外每净增一家产业活动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加快商贸设施平台建设

(六)支持商贸设施建设。符合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的新建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首次开业时给予投资主体3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高品质步行街(商业特色街)建设。对通过省级验收的高品质步行街(商业特色街)给予运营主体80万元的奖励。

(八)鼓励智慧商圈建设。支持商圈智慧化改造,对通过省级验收的智慧商圈试点(培育)给予运营主体8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夜间经济集聚区建设。推进夜间消费重点商圈改造提升和夜间经济培育发展,对通过台州市级验收的夜间经济集聚区,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十五分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十五分钟便民生活圈”示范点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会展经济做大做强

(十一)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展会。对列入政府重点支持类、一般支持类名录的展会,分别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80%、3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二)支持举办品牌展会。专业展览机构承接国家级协会、商会主办或联合主办,在市内举办且标准展位在500个以上的专业展览会,给予报商务部门确认的展览机构20万元的奖励。

(十三)支持举办产业展会。在市内按市场化运作新举办的产业展览会,按实际标准展位数对报商务部门确认的展览机构连续三届给予奖励,标准展位数在300-499个、500-999个、1000个及以上的,分别给予450元/展位、550元/展位、650元/展位的奖励。在市内按市场化运作连续举办三届以上的产业展览会,按上述标准的30%给予奖励。

(十四)支持举办新兴展会。在市内按市场化运作新举办的消费、文化、旅游等新兴展览会,按实际标准展位数对报商务部门确认的展览机构连续三届给予奖励,标准展位数在300-499个、500个以上的,分别给予250元/展位、300元/展位的奖励。在市内按市场化运作连续举办三届以上的新兴展览会,按以上对应标准的30%给予奖励。

(十五)鼓励开展节庆促销活动。对在我市范围承办市级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活动(不含政府已购买服务的活动),其中:现场1800平方米以上,持续时间3天以上的大型综合性活动,给予15万元的奖励;举办标准展位数达到100个以上、200个以上、300个以上的展销活动,持续时间2天以上,分别给予承办主体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上述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促进电子商务提速增效

(十六)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对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30000平方米的,实际入驻电子商务企业20家、30家、50家及以上,其中统计入库企业10家、15家、25家以上,经存续运营一年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0%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

(十七)支持直播基础设施建设。对直播间数达到10间、20间、30间且基地建筑面积分别达到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经存续运营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十八)支持引育优质MCN机构。对获得电商平台官方认证的MCN机构,每年新培育服务于我市企业的带货主播不少于30名(年播时长不少于500小时)的,连续两年给予30万元/年的奖励。MCN机构独家签约主播服务于我市企业,单名主播年直播销售额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给予MCN机构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九)鼓励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运营一年以上,注册用户300家及以上且平台成交额达到30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按软硬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经省商务部门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一)鼓励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对开展线上销售我市农(渔)产品、民宿、农(渔)家乐,运营一年以上且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营主体5万元的奖励。

(二十二)鼓励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培育。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评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评定的电子商务荣誉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加大电商氛围营造。经确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按计划培训电子商务业务技能,每场培训人数不少于50人,给予每6课时5200元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十四)支持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发展。对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投资的电子商务项目,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的,另行研究。

五、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二十五)支持低价值物回收。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废玻璃、废泡沫和废纺织等低价值物回收,月均回收量达到30吨,周回收频次3次及以上,并建立相应可溯源回收台帐的,给予50元/吨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六)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做大做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再生资源回收纳统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且当年实缴税金达到8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的补助;年营业收入达到1.25亿元且当年实缴税金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250万元的补助;年营业收入达到1.5亿元且当年实缴税金达到12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的补助。企业申请补助的再生资源收购金额必须取得正式发票。

(二十七)开展兜底回收的生活类再生资源企业获得省级荣誉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二十八)享受本意见政策的单位一般是指在温岭市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二十九)本政策中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新增纳统条款除外;享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企业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除外);对同一政策内容递进式的荣誉性奖项实行补差奖励;对“(一)商贸主体招引培育(招商引贸、电子商务企业、新增纳统、工业企业分离新设立批发零售企业除外);(三)鼓励汽车消费(二手车转经销除外);(二十六)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做大做强”三个条款所涉补助、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我市的地方综合贡献的80%,其他条款可不受地方综合贡献限制。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切块预算2500万,若超过,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企业申报时如超过申报期限,则视为放弃申报。

(三十)企业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度奖补资格:(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税务部门信用等级评定为D类的。

(三十一)经确认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当年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不予奖励。

(三十二)本意见由温岭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读。

(三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且2023年全年实施有效。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政发20(关于加快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