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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强市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23- 05- 30 18: 20 信息来源: 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强市建设,激发质量提升活力,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加强质量强市建设

(一)鼓励企业推行质量管理办法。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给予按照上级财政奖励标准1:0.5配套进行奖励。对新获温岭市政府质量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再给予12.5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组织)当年获得以上奖励的就高奖励。

(二)加大质量创新扶持力度。推动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和“质量第一”的发展意识,进一步推广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模式,对获得省级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的组织,奖励30万元。

(三)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力。对新建并通过验收的国家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的单位,分别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10万元。对创成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

全市质量强市建设每年总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大于最高额,则按比例奖励。

二、加强品牌强市建设

(四)加大品牌扶持力度。对通过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验收的组织,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浙江省“AAA”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每件奖励企业100万元。

(五)推进“品字标”品牌创建工作。鼓励企业积极争创代表高品质和先进性形象的“品字标”公共品牌,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5万元,对获得第2个以上“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单元认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认证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45万元。对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首张国际认证多国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品字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推动商品市场品质提升。对投资额5000 万元以上的新办重点市场,如期竣工验收合格并运行一年后,给予投资额1%的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对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重点市场改造工程,如期竣工验收合格的,在重新开业时分别给予投资额2%的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首次获得省“五化”市场荣誉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全市品牌强市建设每年总奖励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大于最高额,则按比例奖励。

三、加强标准强市建设

(七)创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鼓励各行业积极构建先进标准体系,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验收评估的,给予主要承担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列入工信部团体标准应用示范的项目,对发布单位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每家单位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八)创新自主标准。对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给予按照上级财政奖励标准1:0.5配套进行奖励。对新获温岭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的再给予12.5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组织)当年获得以上奖励的就高奖励。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通过验收的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批标准国际化培育基地、标准国际化试点(示范)单位的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九)提高制标能力。对设立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组织,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标准制修订。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主导或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及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长三角区域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起草工作且单位排名前5位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参与行业标准起草工作且单位排名前3位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导制定“品字标”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除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奖励外,每家单位当年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推进“浙江标准”标识制度实施,对评定为“浙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5万元。推进专利标准融合发展,对认定为专利标准融合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全市标准强市建设每年总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大于最高额,则按比例奖励。

四、加强质量技术基础建设

(十一)强化计量基础控制作用。充分发挥计量测试在服务和支撑产业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方面的作用,对通过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省级能源资源计量示范工程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省级工业计量标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能源计量示范工程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二)强化检验检测衡量作用。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规模化、市场化、综合化发展,对通过国家、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验收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市场监管系统内检验检测装备补助项目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等额奖励。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评价并获得年度示范点或五星平台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三)强化认证认可信任作用。全面加强认证认可的基础性工作,提升认证认可服务能力,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资质的实验室,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签署国际知名技术机构间检测结果互认的实验室,每与一家机构签订互认协议并实质性运行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乡村民宿服务认证证书的组织,每项认证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四)鼓励新药创制(含新型医疗器械)。对当年新取得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给予每个品种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取得仿制药(制剂)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给予每个品种20万元奖励。在全国前三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MAH持有人在温岭投入生产的企业,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补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当年获得国家Ⅲ类临床检验或治疗设备、植入材料或人工器官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每件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当年获得其它Ⅲ类或Ⅱ类临床检验或治疗设备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补助。

全市质量技术基础建设每年总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大于最高额,则按比例奖励。

五、附则

(十五)享受本意见政策的单位一般是指在温岭市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十六)支持资金坚持绩效优先的原则:本政策中涉及企业奖励的,视企业亩产效益绩效评价情况实施差别化奖励;亩均效益评价A、B类企业的按政策标准执行;亩均效益评价C、D类企业除荣誉性奖励外,C类按政策标准的50%执行,D类不得享受。

(十七)本政策中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享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企业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除外);对企业的财政补助、奖励(荣誉类奖励除外)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我市的地方综合贡献的80%。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各部门切块预算,若超过,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十八)企业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度奖补资格:(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税务部门信用等级评定为D类的;(4)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没2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5)各级农(渔)业产品抽检不合格、违规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业投入品(渔药)受到处罚的。

(十九)本意见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奖励、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

(二十)知识产权政策部分另外制定,限制为2400万元。

(二十一)本意见由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负责解读。

(二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且2023年为全年实施有效。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政发18(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强市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