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关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前溪沿溪两侧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温岭市太平街道前溪沿溪两侧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18日进行了公示。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恢复调节系数;
2、要求取消补缴土地收益金;
3、要求拟原地复建安置房比准价按A、B、C标准;
4、要求房票可以在二手房交易后兑现;
5、要求对“正屋”这个名词做出解释;
6、要求增加拟原地复建别墅比准价;
7、要求对小面积房屋和大面积房屋单位面积补偿金额差距过大的问题予以解决。
根据太平街道前溪沿溪两侧区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经过讨论决定作出以下修改,现将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内容:“(一)应安置建筑面积少于70㎡的,通过增购,最多可选择建筑面积95㎡的安置房,通天房屋分割登记的除外。”修改为:“(一)应安置建筑面积少于70㎡的,通过增购,最多可选择建筑面积95㎡的安置房,通天房屋分割登记、征收范围内双证齐全的非唯一房源且建筑面积10㎡以下(含10㎡)除外。”。
二、第十六条第二款内容:“(二)应安置建筑面积大于70㎡及通天房屋分割登记的,每户最多可增购25㎡建筑面积。”修改为:“(二)应安置建筑面积大于70㎡、通天房屋分割登记及征收范围内双证齐全的非唯一房源且建筑面积10㎡以下(含10㎡),每户最多可增购25㎡建筑面积。”。
三、第十六条第三款内容:“被征收房屋(同宗同户)的安置容积率,即最大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含住宅和商业)÷原土地登证面积,少于1.5的,最大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1.5安置容积率。”修改为:“被征收房屋(同宗同户)的安置容积率,即最大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含住宅和商业)÷原土地登证面积,少于1.5的,最大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1.5安置容积率进行计算。”。
四、第十七条第十款内容:“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家庭,且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0㎡,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小于60㎡部分,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互不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不少于60㎡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修改为:“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家庭,且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0㎡,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小于60㎡部分,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互不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60㎡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附件:《温岭市太平街道前溪沿溪两侧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修正稿)》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附件:温岭市太平街道前溪沿溪两侧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修正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