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控制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办起草了《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我办,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
联系人:温岭市“五气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86211759
传真:86211759
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27号
附件:1.《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温岭市“五气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控制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温岭市全域禁止使用国一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全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本通告所称国一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20891-2007)规定的执行第I阶段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
四、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应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排气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21〕6号)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编码登记,并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安装环保标牌。
五、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关于《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划定背景
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对进一步控制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台州市内的三门县、仙居县已全域划定为禁用区。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3.《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
三、起草过程
2023年5月5日,《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35个相关单位进行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1.温岭市全域禁止使用国一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全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通告所称国一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20891-2007)规定的执行第I阶段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