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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5 16:31 信息来源:温岭市“五气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控制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办起草了《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我办,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

联系人:温岭市“五气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86211759

传真:86211759

邮箱:2803520008@qq.com

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27号


附件:1.《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温岭市“五气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控制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温岭市全域禁止使用国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全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本通告所称国一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20891-2007)规定的执行第I阶段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应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排气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21〕6号)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编码登记,并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安装环保标牌

五、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3**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关于《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划定背景

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对进一步控制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台州市内的三门县、仙居县已全域划定为禁用区。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3.《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

三、起草过程

2023年5月5日,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35个相关单位进行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1.温岭市全域禁止使用国一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全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通告所称国一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20891-2007)规定的执行第I阶段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