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工作信息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温岭市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5 09:59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极端灾害天气情况下“五停”应对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对《温岭市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引》进行补充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岭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2023年5月8

 


附件

温岭市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

“五停”工作指引(2023年修订)

一、“五停”工作启动条件

1.当启动防台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或气象预测台风将对我市造成极其严重影响时,市政府或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可视情发布“五停令”,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五停”措施。

2.当启动防汛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预计暴雨将(或已经)造成严重的内涝和洪水灾害,或重要水利工程有溃堤、溃坝等风险时,市政府或市防指可视情向受灾严重威胁地区发布“五停令”,实行“五停”措施。

    3.当启动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或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色及以上预警,或暴雨橙色及以上气象灾害预警时,灾害预警影响范围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镇街(开发区)视情做好本行业、本辖区“五停”工作。

    4.在遭遇灾害性天气时,受影响且涉及民生企业(如公交、客运、渡运、轨道交通等)应根据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主动做好自身的“五停”工作,果断高效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二、“五停”工作实施范围

    1.停止户外集体活动范围:陆地、水域等户外举办的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集体性活动。

    2.停课范围: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体育学校、高等学校等。

    3.停工范围:建筑、交通和水利等建设领域在建工程,工业企业及危化矿山企业等。

    4.停业范围:各类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网吧、交易场所、会展等营业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

    5.停运范围:公共交通、水运等(轨道交通、铁路、高速公路等停运按照上级指示执行)。

    6.其他:一般情况下,直接保障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关乎民生的行业(单位)和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不在“五停”范围之列。

    三、“五停”的发布

1.会商研判。经相关部门及专家研判后,形成“五停”工作实施方案,由市防指办向市防指提出。

2.“五停”签发。实施方案经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发布“五停令”,实“五停”措施。

3.“五停”告知。宣传部门协助向社会公布“五停”工作和防汛防台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五停”指令扁平化快速直达责任人;各地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手机客户端、网站、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加密发布“五停”信息,增强公众覆盖面。

    

四、“五停”的执行

(一)市政府、市防指行动。指挥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开发区)全面落实本行业、本辖区“五停”工作。

(二)行业主管部门行动。依据灾害预警信号、灾害影响程度及范围和行业特点分步组织实施本行业“五停”工作;市政府、市防指发布“五停令”时,负责全面落实本行业的“五停”工作。

(三)其他企事业单位行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单位“五停”工作,并将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四)镇街(开发区)行动。根据市政府、市防指发布的“五停令”,负责全面落实本辖区的“五停”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五停”措施;按照“镇自为战、自防自救”原则,遭受极端天气灾害影响时,可自行发布执行“五停”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五)公众行动。依法自觉遵守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和指令。

五、“五停”的终止

1.当台风、暴雨、洪涝影响区域危险解除时,市政府或市防指择机终止“五停令”。

2.当“终止五停令”通知发布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镇街(开发区)应及时指导各类主体恢复户外集体活动、复课、复工、复业、复运。

3.当应急响应等级调整或气象部门发布解除灾害预警信号时,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有序开展“五停”恢复工作。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应急响应结束或气象预警解除,确认场地活动安全后,恢复正常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应急响应调整至Ⅱ级以下(包含)应急响应时,教育、人社、文广旅体、科技等部门制定复课实施方案,视情组织辖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托育机构、培训(托管)机构、体育学校、高等学校等正常有序开课;应急响应结束或气象预警解除,按照正常作息有序组织开课。停工:应急响应调整至Ⅲ级以下(包含)应急响应时,符合开工条件的单位视情复工,做好隐患巡查和安全防护工作;应急响应结束或气象预警解除,全面复工复产。停业:调整至Ⅲ、Ⅳ级响应时除高风险营业场所外视情复业;应急响应结束或气象预警解除后可正常营业。停运:调整至Ⅲ、Ⅳ级响应,客运班车、包车、农村客运公交线路,城区公交线路视情恢复正常运行;应急响应结束或气象预警解除,各类公共交通可恢复正常运行。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五停令”发布时,指挥或其授权的常务副指挥要在防汛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市、镇两级“包保”责任人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落实本辖区、本行业“五停”措施,并做好滞留人员安全保障工作。

(二)强化预案演练。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完善“五停”措施,并纳入本辖区、本行业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手册,广泛开展应急演练和教育宣传,增强广大干部职工、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三)强化工作纪律。“五停”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防汛防台考核评价体系,对“五停”期间因擅离岗位、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温岭市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引实施表      


附件     

温岭市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引实施表

实施条件

类别

实施范围

“五停”实施

“五停”终止

应急响应或气象预警

“五停”措施

监督实施单位

恢复程序

恢复条件及内容

当启动防台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或气象部门预测台风将对我市造成极其严重影响时,市政府或市防指可视情发布“五停令”,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五停”措施。

停止户外集体活动

陆地、水域等户外举办的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集体性活动

Ⅲ级应急响应、气象灾害橙色预警

风险较大的户外集体活动关停或延期举办。

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各镇街(开发区)

1.当台风、暴雨、洪涝影响区域危险解除时,市政府或市防指择机终止“五停令”。

2.当“终止五停令”通知发布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镇街(开发区)应及时指导各类主体恢复户外集体活动、复课、复工、复业、复运。

3.当应急响应等级调整或气象部门发布解除灾害预警信号时,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有序开展“五停”恢复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或气象预警解除,确认场地活动安全后,恢复正常户外集体活动。

气象灾害红色预警、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各类户外集体活动关停或延期。

停工

建筑、交通和水利等建设领域在建工程,工业企业及危化矿山企业等

气象灾害橙色预警

在建工地(建设、交通、水利等)视情停工。

住建、交通、农水、经信、应急、港渔、海事、其他相关单位,各镇街(开发区)

应急响应调整至Ⅲ级以下(包含)应急响应时,符合开工条件的单位视情复工,做好隐患巡查和安全防护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或气象预警解除,全面复工复产。

Ⅲ级应急响应

临河临水、易淹易涝、深基坑、高边坡、水上作业点、隧道、上跨或临近既有道路等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停工;危险区域露天矿山停工。

Ⅱ级应急响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

在建工地(建设、交通、水利等)一律停工;露天矿山一律停工;高温熔融企业视情停止高温熔融金属岗位作业。

Ⅰ级应急响应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许可企业和高温熔融企业、工贸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且遇水会引发燃爆的企业停工;经市防指会商决定,工矿企业停工。

当启动防汛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预计暴雨将(或已经)造成严重的内涝和洪水灾害,或重要水利工程有溃堤、溃坝等风险时,市政府或市防指可视情向受灾严重威胁地区发布“五停令”,实行“五停”措施。

停课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托育机构、培训(托管)机构、体育学校、高等学校等

Ⅰ级应急响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托育机构、培训(托管)机构、体育学校、高等学校等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停课。

教育、人社、文广旅体、科技、其他相关单位,各镇街(开发区)

应急响应调整至Ⅱ级以下(包含)应急响应时,各有关部门制定复课实施方案,视情组织辖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体育学校、高等学校等正常有序开课;

应急响应结束或气象预警解除,按照正常作息有序组织开课。

停业

各类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网吧、交易场所、会展等营业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

Ⅳ级应急响应

海岛旅游景区(点)、海水浴场、渔家乐和其他海上休闲旅游项目关停。

文广旅体、农水、港渔、商务、市场监管、其他相关单位,各镇街(开发区)


调整至Ⅲ、Ⅳ级应急响应时,除高风险营业场所外视情复业;

应急响应解除或气象预警解除后可正常营业。

Ⅲ级应急响应、气象灾害橙色预警

高风险滨海旅游景区(点)和各类高风险性旅游项目关停。

Ⅱ级应急响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

涉海、涉山、涉水等旅游景区视情关停,文保单位、农家乐、民宿关停。

Ⅰ级应急响应

旅游景区全部关停,各类营业场所停业(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网吧、交易场所等)。


停运

公共交通运输、水运

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客渡运、渡口等船舶根据风力影响适时停航。

交通、海事、港渔、其他相关单位,各镇街(开发区)

调整至Ⅲ、Ⅳ级响应,客运班车、包车、农村客运公交线路,城区公交线路视情恢复正常运行;

响应解除后或气象预警解除各类公共交通可恢复正常运行。

Ⅱ级应急响应、气象灾害橙色预警

及时调整公交线路,视情停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班车、包车、农村客运公交线路,城区公交线路必要时采取停班、停线、改道、缩线等措施,对学校、工地等必要时开通接驳转运服务。

Ⅰ级应急响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班车、包车、农村客运公交线路等停运,城区公交线路采取停班、停线、改道、缩线、临时接驳等措施;所有船舶停止作业;所有渡口停止运营,码头停止装卸作业。

其他

1.直接保障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关乎民生的行业(单位)和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不在“五停”范围之列;

2.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等停运工作由有管辖权的铁路办事机构、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按各自行业标准落实,我市相关职能机构做好配合管控工作,并做好滞留人员安全疏散工作;

3.非A级景区、驴友、户外露营等由属地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