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温不动产告字(2023)274号

发布日期:2023-04-04 16:47: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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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广东省江门市蓬江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下列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他项权证无法收回,现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序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书权利人不动产坐落不动产权利类型用途不动产面积公告期限备注
1温国用(2008)第G07430号/温房权证箬横字第177100号方鸿箬横镇联城东路218号鑫日苑4幢一单元501室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住宅25.58平方米/145.34平方米2023.4.4-2024.4.24
2温他项(2012)字第0422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箬横镇联城东路218号鑫日苑4幢一单元501室抵押权

2023.4.4-2024.4.24
3温房他证箬横字第177100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箬横镇联城东路218号鑫日苑4幢一单元501室抵押权

2023.4.4-2024.4.24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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