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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3-04-26 15:52 信息来源: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1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4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5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6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附件: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第一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