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3 16:12:4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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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教监〔2023〕36号

各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市直属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及省委十三项实施意见,深化对学校“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不断推进“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规范决策,决定对各学校2022-2023学年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旨与目标

(一)健全决策机制。完善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明确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库,严格遵守“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除涉密事项外,决策及执行情况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二)规范决策留痕。及时记录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相关讨论和决策内容,做到专人如实记录、内容详细完整、意见理由清晰、决策结果明确、参与人员签名,并与会议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一起存档备查。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对部分“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全程录音录像。

(三)执行决策到位。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结果,明确分工,落实具体的责任人和责任处室,明确相关组织或人员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需变更决策,应经由研究重新做出集体决策。如有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党组织委员会报告。

二、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学校自查自纠(5月-6月)。各学校召开专题会议,组织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学习《温岭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温教办〔2019〕208号),认真剖析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不足,落实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着重整改:

1.会议记录随意记录或选择性记录的;

2.应上会未上会,或拆分事项规避上会的;

3.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的;

4.必要事项上会前未经法律顾问(法律工作者)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的;

5.对未经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未在事后向校党组织委员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的;

6.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7.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定的情形。

(二)局党委监督抽查(7月-10月)。局党委将组织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台账、与会监督、专项审计等方式,针对上述需着重整改的情形,对学校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情形,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责问责:

1.“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报学校集体研究决定,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

2.擅自泄露应保密的集体研究决策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提供不实情况或信息不够完整,影响学校作出正确决策,造成决策失误的;

4.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

5.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一把手”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组织落实,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并填写《(学校)“三重一大”贯彻执行情况整改清单》(附件1)。

(二)做好备查工作。各学校要认真梳理2022-2023学年“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并填写《(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完成情况报告表》(附件2),于5月28日前连同附件1经校长签字、加盖公章后交至市教育局一楼公文交换箱(监审科)。


附件:1.(学校)“三重一大”贯彻执行情况整改清单

          2.(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完成情况报告表


温岭市教育局

2023年4月23日


温教监〔2023〕36号  温岭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学校“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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